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失效]
國稅函[2008]258號 頒布時間:2008/3/24 12:12:3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失效]
國稅函[2008]258號
頒布時間:2008-3-24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湖南、四川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匯發[2008]64號文件規定,本法規失效。
一、 關于兩個文件的執行范
(一) 運輸項目中,試點政策不適用于國際海運。
(二) 金融服務項目中,試點政策包括擔保費,但不包括利息。
二、 關于稅務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仍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匯發[1999]37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試點期間不作變動。
三、 試點地區進行稅務備案的金額為,每次對外支付在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每次付匯金額在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的,無需辦理稅務備案。
四、 境內機構辦理稅務備案時,應當提交兩份合同復印件。
五、 試點省市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按以下規格刻制稅務備案專用章,并到同級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內容分為兩行:第一行為辦理稅務備案的國家稅務局名稱,第二行為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專用章。
規格:63MM×20MM 字體:仿宋字號:不限六、 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之間的《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傳遞方式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辦理稅務備案的當日,將《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傳真至主管地方稅務局。同時,主管地方稅務局應當定期到主管國家稅務局取回《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原件及合同復印件,以保證應征稅款及時征收。
七、 試點期間以附后的《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及《備案須知》為準。
附件:1.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2.備案須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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