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審批程序的通知
財稅[2005]109號 頒布時間:2005/7/1 12:12:4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審批程序的通知 財稅[2005]109號
頒布時間:2005-7-1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和第二條第(二)項關于“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規定停止執行。企業可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自行確定符合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的購進軟件或生產性設備的折舊或攤銷年限,但該折舊或攤銷年限一經選定,不得任意變動。
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年度所得稅審計時可要求企業提供有關適用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事實證據或資料(包括實地調查);凡經審計認定企業不應適用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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