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01號 頒布時間:1998/6/26 12:12:0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01號
頒布時間:1998-6-26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反映,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按照有關國家(地區)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的福利或獎勵制度,直接或間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雇員)向境外保險機構(包括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失業保險費、退休(養老)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險費,F將上述境外保險費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ㄒ唬┢髽I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ǘ┢髽I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內容有不同的,一律停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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