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408 頒布時間:2007/4/5 12:12:3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408號
頒布時間:2007-4-5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耐馳(蘭州)泵業有限公司政府補貼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甘國稅發〔2006〕146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稱企業)以各種方式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資產或非貨幣資產(以下稱政府補助),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稅務處理: 。ㄒ唬┌凑辗、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對取得的該項政府補助按接受投資處理,即接受的政府補助資產按有關接受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計價并可以計算折舊或攤銷;該項政府補助資產的價值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ǘ┏緱l第(一)項規定情形外,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該政府補助額不記入企業當期損益,但應對以該政府補助所購置或形成的資產,按扣減該政府補助額后的價值計算成本、折舊或攤銷。 1.政府補助的資產為企業長期擁有的非流動資產; 2.企業雖以流動資產形式取得政府補助,但已經或必須按政府補助條件用于非流動資產的購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不屬于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該政府補助額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按本批復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涉及補稅或者退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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