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55號 頒布時間:1994/7/4 12:12:3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55號
頒布時間:1994-7-4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了鼓勵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現對民政福利企業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民政福利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二)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含35%)。
“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四)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二、具體的優惠政策:
(一)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返還辦法是: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在每一納稅期滿10日內,如實進行納稅申請,并填開稅票繳納稅款,由縣級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納稅款全部退還給納稅企業。
(二)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三)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三、下列項目不得享受對民政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二)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三)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四)民政福利工業生產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五)從事商品批發、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業,不得減免增值稅。
四、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統計逐級上報實際征稅及返還稅款的數字。
六、各地要根據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開展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清理整頓的精神,對現有的民政福利企業進行清理和整頓,凡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七、本通知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期限暫定2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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