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59號 頒布時間:1994/7/18 12:12:4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59號
頒布時間:1994-7-18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新的營業稅出臺后,各地在貫徹實施中反映,有些具體政策規定不甚清楚,要求進一步予以明確。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專題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運輸業務納稅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從事運輸業務并計算盈虧的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一)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
(二)在銀行開設有結算賬戶;
二、關于聯運業務征稅問題
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聯運業務,是指兩個以上運輸企業完成旅客或貨物從發送地點至到達地點所進行的運輸業務。聯運的特點是一次購買,一次收費,一票到底。
聯運業務以其實際取得的收入為營業額,即指運輸企業開展聯運業務時,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后的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等費用后的余額。(此條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三、關于與運營業務相關勞務征稅問題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中“交通運輸業”稅目注釋第三款所稱“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是指下列勞務:
(一)通用航空業務;
(二)航空地面服務;
(三)打撈;
(四)理貨;
(五)港務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纜,停泊,移泊等勞務及引水員交通費,過閘費,貨物港務費。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勞務。
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勞務均不屬于“交通運輸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四、關于搬家業務征稅問題
搬家業務是搬家公司利用運輸工具或人力實現了空間位置的轉移的業務,它具有裝卸搬運的特征。因此,對搬家業務收入,應按“交通運輸業”稅目中的“裝卸搬運”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自建建筑物征稅問題
細則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視同提供應稅勞務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單位或個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繳納“建筑業”營業稅的建筑物。
六、關于有線電視安裝費征稅問題
有線電視安裝費,是指有線電視臺為用戶安裝有線電視接收裝置,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也稱之為“初裝費”。對有線電視安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稅。
七、關于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二)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藍色字體部分失效。)
八、關于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的認定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1號有關營業稅部分第二條規定中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是指由解放軍總后勤部統一下達計劃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為了方便征管,單位或個人承包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在辦理有關免稅事宜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軍一級軍事機關出具的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的證明,否則不予免稅照顧。(此條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九、關于工會療養院征稅問題
工會療養院(所)是承擔為工會系統療養人員治病,防病,康復等任務的單位。配備有一定比例的專職醫護人員,設有專門的醫療機構,其對患者的診斷,治療,防疫等醫療服務都是經過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正式批準,登記,并接受檢查,指導,還承擔部分醫療,防疫等任務。因此,對工會的療養院(所)可視為“其他醫療機構”,其“醫療勞務”可按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范圍免征營業稅。(此條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十、關于廣告代理業的營業稅問題
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此條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請照此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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