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147號 頒布時間:2003/10/15 12:12:1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147號
頒布時間:2003-10-15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和規范金融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管理,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金融企業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69號)的規定, 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沖減當年利息收入方式進行處理的,在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時,準予將已沖減當年利息收入的部分還原,即以當年實際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計算上述三項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二、金融企業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的規定,對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實行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統一計算調劑使用的,其成員企業每年實際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按稅法規定標準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規定的限額內實行差額據實補扣。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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