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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2006)

財會[2006]3號 頒布時間:2006/2/15 12:12:37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2006)
財會[2006]3號
2006-2-15  財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外幣是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外幣交易包括:
  (一)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
  (三)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與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相關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匯兌差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二)外幣項目的套期,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三)現金流量表中的外幣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第二章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第四條 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規定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五條 企業選定記賬本位幣,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和結算;
  (二)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
  (三)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第六條 企業選定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
  (二)境外經營活動中與企業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經營活動中占有較大比重;
  (三)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是否可以隨時匯回;
  (四)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有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第七條 境外經營,是指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在境內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采用不同于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第八條 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采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后的記賬本位幣。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企業對于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采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外幣折算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及其境外經營選定的記賬本位幣及選定的原因,記賬本位幣發生變更的,說明變更理由。
  (二)采用近似匯率的,近似匯率的確定方法。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匯兌差額。
  (四)處置境外經營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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