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會便[2010]25號 頒布時間:2010/5/19 12:12:02
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會便[2010]25號
頒布時間:2010-5-19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務院有關部委,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各位委員: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實現會計準則的持續趨同與等效,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征求意見稿)》。請各地組織征求本地區上市公司、國有及其他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反饋我部會計司。同時,歡迎有關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 王虹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100820
聯系電話:010-68552527
傳真:010-68552527
郵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征求意見稿)
財政部會計司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征求意見稿)
一、企業集團內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集團內發生的結算方和接受服務方不是同一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結算企業以其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以同一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的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接受服務企業應當區分有無結算義務進行處理,具有結算義務且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同一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沒有結算義務或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本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企業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期間發生的同一企業集團內涉及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適用于本規定。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發生的上述費用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如何對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認資產、負債進行分類?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在購買日,購買方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結合有關合同條款、經營政策、并購政策相關因素,對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認資產、負債進行恰當的分類。購買方應當就被購買方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套期關系的指定、混合工具的分拆等存在的相關條件進行復核、評價,判斷是否需要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進行調整;租賃合同和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在購買日作了修訂的,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企業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期間發生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交易,適用于本規定。
三、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如何對購買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購買方部分股權所形成的資產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因部分處置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子公司的控制權的,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如何對剩余股權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在每一單項交易發生時,應當確認投資形成的資產。投資企業在持有被投資單位部分股權基礎上通過追加投資取得控制權的,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購買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其他綜合收益中與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相關的部分(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應當結轉至當期損益。購買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購買方股權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企業因部分處置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子公司控制權的,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于喪失控制權日對剩余股權按照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于2010年1月1日以后期間發生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交易,適用于本規定。
四、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執行何種會計標準?
答: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財務擔保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和附注等規定,結合擔保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整和補充后編制財務報表,并對外披露相關信息。
擔保公司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
本解釋發布前擔保業務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五、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執行何種會計標準?
答: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分為融資業務和融券業務兩類,一般包括資格審查、簽訂合同、開立賬戶、評估授信、融資融券交易、償還資金或證券等環節。
關于融資業務,證券公司及其客戶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權,并按照合同約定確認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務,并按照合同約定確認利息費用。
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并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規定披露相關會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