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
沈陽地稅公告2010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0/12/3 12:12:27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
沈陽地稅公告2010年第1號
為了加強我市建筑業稅收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有關建筑業稅收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對確有不便在勞務發生地納稅的特殊情況,經沈陽市地方稅務局認定,可在機構所在地納稅。
二、對建筑業納稅人原則上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為:
行業 |
應稅所得率 |
建筑、安裝、修繕、其他工程作業 |
10% |
裝飾 |
15% |
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完成后,由于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費用支出大、負擔重,對此類企業自身(不含只向總公司交納管理費的公司或項目)承包施工的工程,可按不低于8%的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并報沈陽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建筑業所得稅納稅人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經核實確認屬實的,可核準其查賬征收并報沈陽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三、外地來沈建筑企業(包括跨省、跨市企業),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地來沈建筑企業(包括跨省、跨市企業),能夠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能同時提供項目部歸屬于總機構證明文件的,代開發票時按發票開具金額的0.2%預扣企業所得稅;
(二)能同時提供項目部歸屬于二級分支機構證明文件的,代開發票時不就地預扣企業所得稅;
(三)不能提供項目部歸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證明文件的,視同項目部歸屬于總機構,代開發票時按發票開具金額的0.2%預扣企業所得稅。
四、建筑企業在沈陽市范圍內跨區、縣(市)經營的,按本公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但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通過“金稅三期”查詢系統進行管理。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建筑業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沈地稅發〔2009〕150號)、《轉發省地稅局所轉發的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沈地稅函〔2010〕81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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