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63號 頒布時間:1998/4/30 12:12:0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若干費用支出稅務處理問題
國稅發[1998]63號
頒布時間:1998-4-3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采取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方法計征稅款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所發生的若干費用支出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固定資產、裝修費支出的稅務處理
代表機構購置固定資產(如房屋、汽車、計算機等)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可以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代表機構費用支出換算收入計稅。若代表機構所發生的上述費用支出數額較大,代表機構一次性作為費用換算收入納稅有困難的,如代表機構能夠設置、保存完整的帳冊、憑證,能夠準確核算并記錄上述費用的攤銷情況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的,對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也可以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不留殘值,平均攤入代表機構經費換算收入計算納稅;對裝修費支出,可按5年平均攤入代表機構經費換算收入計算納稅。
二、關于捐贈的稅務處理
代表機構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不計入代表機構用以換算收入計稅的經費支出額。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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