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8]83號 頒布時間:2008/7/28 12:12:24
遼寧省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8]83號
成文日期:2008-07-28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契稅的征收管理,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契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其繳稅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內。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2013年第6號,此款廢止。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地稅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以予處罰。
二、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45號)的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轉售“樓花”和納稅人以房屋、土地作價投資入股,房屋、土地權屬不辦理權屬變更的行為,地稅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和實施稅務檢查時,要認真查驗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依法征收契稅。
三、對于存量房地產交易,在房地產承受方申報繳納契稅時,征收機關要嚴格審核轉讓方在當初獲得該宗房地產時是否足額繳納了契稅,查驗相關繳稅憑證或證明材料。對轉讓方在獲得該宗房地產時未足額繳納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要求轉讓方補繳契稅并以予處罰。對轉讓方在獲得該宗房地產時享受契稅減免政策的,轉讓后該宗房地產不再屬于減免契稅范圍的,轉讓方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因客觀原因轉讓方無法補繳稅款的,征收機關要填寫《××市存量房地產轉讓方未繳納契稅說明》,報市局有關部門后,可先行辦理承受方契稅繳納業務。同時要將相關欠稅信息及時轉交相關地稅機關。
四、對將房地產權屬用于抵押,如果雙方簽定的是抵押合同,其房地產權屬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如果轉給第三方簽定的是轉讓合同,則要對第三方征收契稅。
對將房地產權屬補償給債權人,債權人如果又將此房地產在未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手續的前提下,直接轉讓給第三方的,其債權人和第三方均應繳納契稅。
五、對于司法裁定或判決中的房地產價格,如果其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征收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出具交易房地產的評估報告和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對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價格。
六、對納稅人已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或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地產并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的,即證明房地產權屬轉移已經完成,已繳稅款不予退還。除此之外,納稅人符合有關退稅條件申請退稅的,征收機關要及時為納稅人辦理退還契稅手續。
附件:《XXX市存量房轉讓方未繳納契稅說明》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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