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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通知

遼地稅發[2010]24號 頒布時間:2010/4/16 12:12:27

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通知

遼地稅發[2010]24號

成文日期:2010-04-16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含大連):

    現將《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宣傳提綱

 

二Ο一Ο年四月十六日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個體經營者外,凡在我省境內依照法律法規負有繳納地方稅收義務的納稅人均適用本制度。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制度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三條 地稅機關是地方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縣、縣級市、市轄區地方稅務局或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以下簡稱縣區局)負責本轄區地方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地稅機關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管轄出現爭議的,由其共同上一級地稅機關指定管轄。

    第四條 地稅機關與國稅機關通過“國地稅數據交換系統”交換數據,通報稅務登記情況,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與國稅機關稅務登記編碼出現不一致時,按現有規定積極協商,協商未果以國稅機關稅務登記編碼為準。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一節 證件種類及管理

    第五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六條 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統一印制,市以下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稅機關)負責發放和管理,并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七條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報告主管地稅機關,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等內容的遺失聲明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憑刊登遺失聲明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第二節 稅務登記編碼規則

    第八條 稅務登記編碼規則由省局制定,各地統一執行。稅務登記編碼由“行政區域碼+組織機構代碼”、居民身份證件號碼、“居民身份證件號碼+大寫字母”和“行政區域碼+有效證件號碼”四類具體編碼規則組成。

    第九條 “行政區域碼+組織機構代碼” 編碼規則的適用范圍:

    一、企業;

    二、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企業分支機構;

    三、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承包租賃經營企業;

    四、個體加油站;

    五、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

    六、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七、在各類開發區設立的以上納稅人;

    八、稅務機關直屬機構管轄的以上納稅人。

    第十條 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編碼規則的適用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不含個體加油站);

    二、個人承包租賃經營的承包承租人。

    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件號碼+大寫字母” 編碼規則的適用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不含個體加油站),辦理稅務登記信息錄入時,綜合征管系統提示重碼,在納 稅人居民身份證件號碼后加大寫字母A、B、C…Z,單個字母仍重碼的按AA、AB、AC…等排序。

    二、個人承包租賃經營,以承包承租人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編制納稅人識別號。在辦理稅務登記信息錄入時,系統提示重碼的,可在居民身份證件號碼后加大寫字母A、B、C…Z,單個字母仍重碼的按AA、AB、AC…等排序。

    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碼+有效證件號碼” 編碼規則的適用范圍: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人員;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人員;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軍人;

    四、有效證件是指護照,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軍人證等。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一節 申請人適用條件及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以下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30日內,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一、企業;

    二、企業跨市轄區和鄉鎮及其以上范圍,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

    三、個體工商戶。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副本及復印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和協議及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及復印件,個體加油站之外的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以及投資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它合法證件及復印件。

    五、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六、相關單位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及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

    七、《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納稅人賬戶賬號登記表》。

    八、特殊提供的相關資料:

    1、分支機構,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2、改組改制企業,應提供改組改制文件及復印件;

    3、租賃房產用于生產經營,應提供房管部門頒發《房屋租賃證》及房屋租賃合同。

    九、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主動提供是否有如下情形:

    1、持有下崗再就業優惠證;

    2、符合高校畢業生自主擇業條件;

    3、符合復員轉業軍人自主擇業條件。

    十、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五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應自相關單位批準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30日內,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第二節 地稅機關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登記受理崗

    一、在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當日對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

    二、納稅人提交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即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三、納稅人提交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應通知實地調查;

四、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符合規定,應及時完整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將紙制登記資料轉登記審核崗;

五、對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實施違法違章登記,送達相應稅務文書;

六、修改稅務登記錯誤信息;

七、負責納稅事項和險種確認的變更操作;

八、負責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和發放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第十七條 登記審核崗

一、進行管理科所及稅收管理員分配;

二、新辦納稅人納稅事項和險種確認。

第十八條 稅務所長崗審核是否屬本管理科、稅務所和縣區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管理科所)管轄及稅收管理員反饋的稅務登記錯誤信息。

第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崗

一、通過綜合征管系統接收開業登記任務并執行核查,對新辦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實施驗點,反饋核查信息。

二、對登記受理崗未予處罰,存在違法違章行為的納稅人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節 工作流程

第二十條 納稅人辦理流程:

一、領取并填寫相關表格

1、《稅務登記表》

2、《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

3、《納稅人稅種登記表》

4、《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5、《納稅人賬戶賬號登記表》

6、《納稅事項確認表》

7、《繳費事項確認表》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在相應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稅務登記窗口辦理;

三、個體工商戶在縣區局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地稅機關辦理流程

一、市局或縣區局登記受理崗對納稅人報送材料審核通過后,錄入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

二、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符合條件的免費發放,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三、稅務登記表一份交納稅人,另一份留存;

四、縣區局登記審核崗通過綜合征管系統,對新辦納稅人納稅事項和險種確認。進行管理科所及稅收管理員分配。

五、納稅人未按期辦理稅務登記,錄入稅務登記信息,不打印稅務登記證書,系統自動產生違法違章信息,待稅務行政處理完成,打印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六、稅收管理員接收開業登記核查任務并執行。

七、稅收管理員查看納稅人是否存在逾期登記等違法違章行為,如存在違法違章行為,按相關規定提請行政處罰。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一節 申請人適用條件及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有以下情形,應向稅務登記證件辦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

二、相關單位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

三、按規定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需經相關單位批準或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

四、稅務登記內容錄入錯誤。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營業執照副本;

二、變更稅務登記的有關文件及證明;

三、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四、其它有關資料。

第二節 地稅機關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涉稅事項受理崗或登記受理崗,收到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申請,當即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如下審核:

一、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二、項目填寫是否完整;

三、有關印鑒是否有效;

四、注冊資金發生變化,審核有無驗資報告及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條 涉稅事項受理崗和登記受理崗,對不符合稅務登記變更規定,當即予以說明。對符合稅務登記變更規定,予以受理,錄入綜合征管系統。

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發生變更,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稅務登記證的內容未發生變更,不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第二十六條 變更稅務登記時,納稅人需變更地址,由縣區局登記審核崗進行管理科所分配。

第二十七條 稅務所長崗進行稅收管理員分配。

第三節 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辦理流程

一、持相關資料,提出變更申請;

二、領取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一式兩份);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在相應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稅務登記窗口辦理;

四、個體工商戶在縣區局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辦理。

第二十九條 地稅機關辦理流程

一、不變更科所管轄,由涉稅事項受理崗或登記受理崗審核并結束流程;

二、變更科所管轄,由涉稅事項受理崗審核并簽署意見,轉縣區局稅務登記審核崗重新分配管理科所,終審結束流程。

三、管理科所長進行稅收管理員分配。

四、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的內容都發生變更,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五、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或符合條件免費發放,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六、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稅務登記證的內容未發生變更,不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不需要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七、《稅務登記變更表》一份交納稅人,另一份留存;

第五章 停業登記

第一節申請人適用條件及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申請人適用條件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適用停業登記。

二、納稅人在停業前,向管理科所申請辦理停業登記。

三、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

二、發票領購簿;

三、結余發票;

四、其它有關資料。

第二節 地稅機關工作職責

第三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崗

一、核實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情況;

二、繳銷發票和發票領購簿;

三、收存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其它稅務證件;

四、在《停業申請登記表》簽署意見;

五、不予辦理停業登記,向納稅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登記受理崗

一、受理《停業申請登記表》等申請資料;

二、核實資料種類和數量;

三、發起停業流程;

四、收到“文書銷號”待辦事宜進行送達銷號。

第三十四條 稅務所長崗

一、收到停業申請信息進行審核處理;

二、同意,提交審批;

三、不同意,退回前一崗位。

第三十五條 局長崗

一、收到停業申請信息進行審批處理;

二、同意,提交審批;

三、不同意,退回前一崗位。

第三節 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辦理流程

一、持稅務登記正副本,發票購領簿和未使用發票到管理科所提出申請;

二、領取《停業登記申請表》,填寫停業原因,停業期限,停業前稅費款項繳納和發票領取、使用和結余情況;

三、繳納所欠稅費款項;

四、繳銷發票購領簿和未使用發票;

五、在《文書送達回證》簽章,簽收《核準停業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 地稅機關辦理流程

一、稅收管理員崗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停業登記申請表》等資料。查詢稅費款項、滯納金和罰款情況。對發生欠繳稅費款項、滯納金和罰款,負責清繳;

二、稅收管理員收存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及結余發票,其它稅務證件;

三、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提供的《停業登記申請表》簽署意見;

四、登記受理崗受理《停業登記申請表》,發起停業流程,發送到稅務所長崗;

五、管理科所長通過綜合征管系統審批停業文書,發送綜合科科員崗;

六、綜合科科員崗、局長崗,通過綜合征管系統審批通過后,發至稅收管理員崗;

七、稅收管理員打印《核準停業通知書》和《文書送達回證》,送達簽收。

第六章 復業登記

第一節 申請人適用條件及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停業期滿或提前恢復生產經營前,向管理科所申請辦理提前復業登記。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提供《核準停業通知書》。

第二節 地稅機關工作職責

第四十條 稅收管理員崗

一、受理提前復業申請;

二、返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三、返還發票領購簿及結余發票,其它稅務證件。

四、進行文書送達、銷號。

第三節 工作流程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流程

一、持《核準停業通知書》到管理科所領取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二、向稅收管理員申請辦理提前復業登記;

三、領回并簽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及結余發票,其它稅務證件。

第四十二條 地稅機關辦理流程

一、管理科所發放《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二、稅收管理員審核《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并簽署意見;

三、稅收管理員返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及結余發票和其它稅務證件。

四、如果納稅人未辦理提前復業,則系統在停業到期時自動將納稅人的經營狀態由停業改為復業狀態。

第七章 注銷登記

第一節 申請人適用條件及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具體情況如下:

一、納稅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它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它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其它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它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地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四十五條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一、《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注銷法律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決定;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解散決議;

3、人民法院裁定書;

4、其它。

三、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四、依法應當清算納稅人的清算報告;

五、發票購領簿、未使用發票。

第二節 地稅機關工作職責

第四十七條 登記受理崗

一、受理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錄入綜合征管系統,發起注銷流程。

二、收到“文書銷號”待辦事宜打印《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和《注銷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通知書》,送達銷號。

三、收回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其它稅務證件。

第四十八條 登記審核崗接收《注銷登記申請表》待辦事宜,根據納稅人不同類型分別選擇管理科所或檢查科進行注銷檢查。

定期定額戶轉管理科所進行注銷檢查;

查賬征收和定率征收戶轉檢查科進行注銷檢查,書面告知稽查處理(管理)崗及時選案。

第四十九條 檢查科或檢查人員的稽查處理(管理)崗進行注銷檢查,收到《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后下達《檢查通知書》。

第五十條 稅務所長崗收到登記審核崗或稅收管理員崗注銷登記待辦事宜,進行審批處理。

第五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崗

一、結清稅費款項繳納,核實發票領取、使用和結余,收回發票領購簿及結余發票,簽署注銷意見。

二、送達《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和《注銷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通知書》。

第五十二條 局長崗對注銷登記待辦事宜進行審批。

第三節 工作流程

第五十三條 查賬和定率征收方式納稅人辦理流程

一、提出注銷申請;

二、領取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社保費注銷戶認定審批表》,各一式三份;

三、國地共管戶,應同時出具國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四、接受注銷檢查;

五、結清應繳納稅費款項;

六、結清發票領取、使用和結余情況,交回發票領購簿及結余發票;

七、交回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其它稅務證件;

八、留存一份《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簽收《注銷通知書》。

第五十四條 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辦理流程

一、提出注銷申請;

二、領取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發票繳銷銷毀審批表》,個體工商戶再領取填寫《個體工商戶稅收分月匯總申報表》;

三、結清應繳納稅費款項;

四、結清發票領取、使用和結余情況,交回發票領購簿及結余發票;

五、交回稅務登記正副本,其它稅務證件。

第五十五條 查賬和定率征收方式地稅機關辦理流程

一、登記受理崗受理注銷申請;

二、稅收管理員崗核實稅費款項、滯納金、利息和罰款繳納情況。結清發票領取、使用和結余情況,收回發票領購簿及結余發票,填制《發票繳銷銷毀審批表》,錄入綜合征管系統;

三、審核《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社保費注銷戶認定審批表》,稅收管理員崗簽署意見;

四、登記審核崗轉檢查科進行注銷檢查。書面告知稽查處理(管理)崗及時選案;

五、進行注銷檢查,檢查科或檢查人員形成檢查結論,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社保費注銷戶認定審批表》簽署稅務檢查意見;

六、局長崗簽署審批意見。

七、登記受理崗收繳稅務登記正副本,其它稅務證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八、登記受理崗打印《注銷通知書》及相關送達回證,進行文書銷號。

第五十六條 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地稅機關辦理流程

一、登記受理崗受理注銷申請;

二、稅收管理員清理應繳納稅費款項、滯納金和罰款。稅收管理員結清發票領取、使用和結余情況,收回發票領購簿及結余發票,在《發票繳銷銷毀審批表》簽署意見;

三、稅收管理員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

四、管理科所長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發票繳銷銷毀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五、局長崗簽署審批意見。

六、登記受理崗收回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其它稅務證件;

七、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打印《注銷通知書》及相關送達回證,進行文書銷號。

第八章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第一節 申請人適用條件及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五十七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外管證》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五十八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二、稅務登記副本及復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施工資質證書

五、施工合同或協議及復印件

六、印花稅完稅憑證

第二節 地稅機關工作職責

第五十九條 涉稅事項受理崗接到納稅人申請辦理《外管證》提交的附送資料后,應在當天予以審核。

第六十條 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重點審核申請辦理《外管證》業務是否屬于混合銷售業務,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將相關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發起流程。

第六十一條 不符合條件退還納稅人補正,向納稅人說明情況。

第六十一條 屬國稅機關開具《外管證》范圍,應告知納稅人到國稅機關辦理。

第三節 工作流程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辦理流程

一、提出開具《外管證》申請;

二、提供相關資料;

三、取得或不予開具《外管證》。

第六十三條 地稅機關辦理流程

一、涉稅事項受理崗接收開具《外管證》申請;

二、涉稅事項受理崗審核相關資料;

三、審核崗審批;

四、資料齊全,符合開具條件,填寫《核發外管證登記臺賬》,打印《外管證》及送達回證,在《外管證》上加蓋業務專用章,交予納稅人,一份與納稅人附報資料留存;

五、納稅人簽收《送達回證》。

第九章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核銷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第六十五條 地稅機關登記受理崗或涉稅事項受理崗,均可對《外管證》進行核銷。

第六十六條 納稅人辦理流程

一、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納稅人將加蓋開出地地稅機關業務專用章的《外管證》第三聯,返還縣區局辦稅服務廳受理窗口;

二、領取《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繳銷回執單》;

三、《外管證》超期和遺失,未使用的提供情況說明。已使用的出具情況說明,提供已開具發票復印件。

第六十七條 地稅機關辦理流程

一、縣區局辦稅服務廳受理加蓋開出地地稅機關業務專用章的《外管證》第三聯;

二、通過綜合征管系統銷號,在《外管證》第三聯加蓋“外管證已繳銷”印章,轉計征科存檔;

三、給納稅人開具《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繳銷回執單》;

四、《外管證》超期未返回,在有效期滿10日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催收;

五、《外管證》丟失,未使用要求提供情況說明,已使用責令出具情況說明,提供已開具發票復印件;

六、《外管證》經催收仍拒不返回,向納稅人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在其按規定返回前,不再開具《外管證》,將結果反饋綜合科。

第十章 非正常戶處理

第六十八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地稅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地稅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的。

第六十九條 地稅機關稅收管理員崗工作職責

一、在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當月,到戶實地檢查;

二、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寫出調查報告,填寫《非正常戶認定登記表》;

三、調查報告批準后,使用涉稅事項受理崗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第七十條 地稅機關稅務所長崗收到待辦事項對非正常戶進行認定審批。

第七十一條 地稅機關工作流程

一、稅收管理員應當在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當月,到戶實地檢查;

二、稅收管理員經調查確認納稅人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填寫《非正常戶認定登記表》和《非正常戶認定調查表》;

三、稅收管理員通過綜合征管系統,發起非正常戶認定流程,將信息轉管理科所長崗;

四、管理科所長審批終審;

五、稅收管理員將審批通過的《非正常戶認定登記表》和《非正常戶認定調查表》,存入征管檔案,在《非正常戶管理臺賬》記錄相關內容。

第十一章 非正常戶解除

第七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或通過其它部門協助找到納稅人,或納稅人在稅收征管各業務環節出現時,應告知非正常戶到主管稅務科所接受違章處罰。非正常戶在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后,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進行非正常戶解除。

第七十三條 地稅機關工作職責

一、非正常戶在各業務環節出現,發現人應告知非正常戶到管理科所接受違章處罰;

二、結清非正常戶稅費款項、滯納金和罰款后,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

三、登記受理崗進行非正常戶解除。

第七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流程

一、向管理科所提出非正常戶解除申請;

二、結清稅費款項、滯納金和罰款;

三、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四、接受納稅評估;

五、解除非正常戶認定。

第七十五條 地稅機關辦理流程

一、受理非正常戶解除申請;

二、執行稅費款項、滯納金和罰款;

三、簽署《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

四、進行納稅評估;

五、管理科所將《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轉稅源監控科;

六、稅源監控科審核通過后,將《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轉綜合科;

七、綜合科完成審批;

八、稅收管理員通知納稅人辦理非正常戶解除;

九、登記受理崗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章 特殊規定

第一節 設立稅務登記

第七十六條 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出租車業主,由營業執照注冊地縣區局辦理稅務登記證,按個體工商戶管理。營業執照經營地址為流動,稅務登記證經營地址填寫車籍管理地的地址。

第七十七條 軍隊(武警部隊)及所屬單位對外提供有償勞務、房地產銷售和房屋出租等經營活動,持軍隊(武警部隊)系統批準設立的文件,到生產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未經批準從事上述經營活動,到生產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第七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核準執業證件中沒有注明經濟類型,經縣區局認定,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按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七十九條 下列納稅人發生臨時納稅行為,按臨時征收戶管理:

一、申請代開發票的自然人;

二、被舉報的無稅務登記單位;

三、符合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條件的自然人。

第二節 變更稅務登記

第八十條 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內資企業變更為外資企業,或者將外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注冊類型。

第八十一條 納稅人在批準設立機關辦理相關事項變更,但不涉及稅務登記內容變更,不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節 停業、復業登記

第八十二條 對納稅人數量較多、經營地點集中、停業時間相同的專業市場中,符合停業條件的納稅人,需集體辦理停業時,主管地稅機關,可簡化停業手續,統一采取批量處理方式辦理停業登記。

對于綜合征管系統中相關數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批量處理,統一填寫一份停業文書,說明停業原因、調查意見及停業期間,附相關停業證明及注明稅收管理員姓名的停業納稅人具體名單。批量處理的停業登記,在稅收管理員、管理科所長、綜合科審核人員、綜合科長、主管局長簽字后作為檔案備查。

第八十三條 繳納增值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辦理停業登記,應提供主管國稅機關停業登記文書,再辦理停業登記。

第四節 注銷稅務登記

第八十四條 下列情況,納稅人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一、個體工商戶變更為企業;

二、個體工商戶變更負責人;

三、生產經營地址遷移至原主管地稅機關管轄區之外。

第八十五條 設有分支機構,無論是否獨立納稅,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先注銷分支機構稅務登記,后注銷總機構稅務登記。

第八十六條 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納稅人在不同稅務管轄區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由納稅人注銷全部臨時稅務登記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否則,不得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五節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

第八十七條 如乙地主管地稅機關接受納稅人提供《外管證》辦理報驗登記時,如有充足證據證明,納稅人在甲地生產經營活動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乙地主管地稅機關可不接受納稅人報驗登記,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納稅人提供外縣(市)企業所得稅主管地稅機關或國稅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不符合規定,可要求重新補開,或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 對納稅人到外市(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加蓋公章或稅務登記專用章。對納稅人在本市(縣)范圍內從事外出經營,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主管地稅機關在《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加蓋管理科所專用章或稅務登記專用章。

第六節 非正常戶管理

第九十條 地稅機關出具非正常戶認定書前,應派員對納稅人生產經營地、注冊地實地檢查,采取調查納稅人房產使用情況、走訪周邊經營業戶、經營地社區、主管國稅機關等方式對調查,對采取各種方式確實無法查詢納稅人下落,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方可列為非正常戶。

第九十一條 納稅人列為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地稅機關應當于每季度初15日內,將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的內容在公共場所或地稅機關網站公告,宣布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第九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或其它部門協助找到,或在稅收征管各環節出現的非正常戶,地稅機關對其涉稅事宜進行核實,對未按規定申報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結清稅費款項、滯納金和罰款,清理已購發票和各種稅務證件。終止納稅義務,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的,主管地稅機關履行非正常戶認定解除程序,恢復正常戶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制度由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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