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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1]9號 頒布時間:2011/1/31 12:12:4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1]9號
成文日期:2011-01-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于上海市對承辦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組織架構和任務分工進行了調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承擔的部分籌辦、運營職能轉由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會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營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承擔,為落實上海世博會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意調整后的相關主體按其職能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中給予上海世博(集團)公司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對上海世博局、運營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1. 對上海世博局或上海世博局委托運營公司對園區內商業活動收取的提成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2. 對上海世博局委托運營公司所承擔世博園區內的物流服務、車輛租賃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 對上海世博局及運營公司收取的各類證件的制證工本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4. 對運營公司受上海世博局委托出售世博會紀念郵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除再銷售捐贈和贊助貨物收入、世博會結束后出讓資產等收入的稅收優惠政策在財務清算完結后停止執行外,上海世博會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一律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從事世博會籌辦、運營的相關主體在上海世博會結束后繼續存在的,自2011年1月1日起照章納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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