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地稅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頒布時間:2009/3/31 12:12:15
蘇州地稅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一、關于企業收入管理的若干問題
1.問:企業銷售商品在滿足哪些條件時應確認收入實現?
答: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問:企業采取托收承付等方式銷售時,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答: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3.問: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答: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4.問:以舊換新銷售商品的,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
答:以舊換新銷售商品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問:企業銷售商品發生折扣、折讓和退回的,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
答: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不得沖減銷售收入。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6.問: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
答: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7.問:企業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8.問: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時,勞務收入和勞務成本如何確認?
答: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測量;(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9.問:企業提供安裝費等特定勞務,如何確認收入?
答:(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10.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企業確認收入實現時間有哪些特殊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企業下列收入確認時間為:(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4)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5)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1.問:企業處置資產行為,企業所得稅處理時如何認定是否屬于視同銷售?
答: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被處置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內部處置資產的情形包括:(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如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12.問: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如何計征企業所得稅?
答: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免稅所得,應直接并入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實施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納稅人2008年度收到被投資方2007年度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投資收益,應確認為2007年度收入,按原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3.問: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獎勵、扶持資金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不征稅收入有明確規定,企業從政府取得的各類獎金、扶持資金,除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外,應并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4.問: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年度終了總機構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總機構應按照稅法上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規定,將參與匯總納稅的各分支機構與總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如實申報總分機構的收入、扣除等項目,辦理匯算清繳。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等列支標準所涉及的銷售(營業)收入,按總分機構匯總后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數確定。
15.問:房地產開發企業2008年以前對預售款按計稅毛利率確認收入征稅,2008年以后實際結轉銷售收入時,對稅率變動產生的稅率差部分是否可以退稅?
答:稅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款征收企業所得稅,是稅法與會計關于收入確認方法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是對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征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預售款和相應的計稅毛利率確認的收入,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應與其他收入合并后按當年適用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不是所謂的對預售款預征企業所得稅,不存在退稅問題。企業在結轉已實現銷售收入時,可以扣減以前年度按預計計稅毛利率確認的收入已實現銷售的金額,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征稅,產生虧損的按稅法規定結轉彌補。
二、關于企業扣除管理的若干問題
⒈問: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包括現金支出和非現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工資薪金支出,計入工資總額按規定申報扣除。企業在申報時應注意: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二是允許稅前扣除并不意味著當期全部直接扣除。企業應按照會計核算要求,合理分配應付職工薪酬,期間費用性質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當期直接扣除,計入在建工程、生產成本等科目的工資薪金支出在結轉損益的年度稅前扣除。三是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必須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與任職或受雇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主管地稅機關對企業申報的工資薪金支出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勞動保障部門的鑒定意見。四是工資薪金支出標準應限于合理的范圍和幅度。
2.問: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支出如何申報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根據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2008年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結余,比照職工福利費余額處理方法處理。
3.問:基本社會保險支出和住房公積金支出如何申報扣除?
答: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4.問: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我市仍按省政府規定,對于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不超過一個半月工資額度的補充養老保險準予扣除。對于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實際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在實際發放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5.問: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是否準予扣除?
答: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6.問: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答: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財產"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財產。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財產保險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7.問:對于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支出,申報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答: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一是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二是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稅收規定扣除。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5:1;其他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
8.問: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如何申報稅前扣除?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稅務處理?
答: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者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準予在發生當期按稅法規定標準扣除。企業在會計核算時將業務招待費資本化處理的,在資本化處理的資產攤銷時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9.問: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10.問: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勞動保護支出,一般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支出,企業發生的所謂勞動保護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不得稅前扣除。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為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員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非現金支出。如果以勞動保護的名義向雇員發放現金,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11.問:外幣交易、折算所產生的匯兌損失,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答: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準予扣除。
12.問: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答: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是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通過提取折舊分期扣除。
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租賃費,如租入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資產等發生的租賃費,比照固定資產租賃費處理。
13.問: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答: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納稅人申報扣除時應注意: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轉贈,企業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稅前扣除。二是捐贈支出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用途。三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超過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出的利潤總額的12%.
根據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四川汶川災區的捐贈支出,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為了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北京奧運會結束并北京奧組委財務清算完結前,納稅人按規定對北京奧運會的捐贈準予全額扣除。
14.問:新稅法實施后,部分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比原規定縮短,企業原有的這部分固定資產能否按現規定年限補提折舊?
答:稅法明確的最低折舊年限,不是納稅人會計核算時確定折舊年限的標準。納稅人確定的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納稅申報時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會計核算應遵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會計核算規范要求,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折舊政策。2008年以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所確定的折舊年限也是根據會計核算規范要求所定,實施新稅法后不存在賬務調整問題。企業折舊政策的調整屬于會計估計、會計政策變更范疇,應按會計法規要求執行。
15.問:企業購入舊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何確定?
答: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購入舊的固定資產,是因為該項資產仍有使用價值,尚具有使用年限。企業取得已經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確定折舊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據資產的磨損程度、使用狀況合理確定。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外購的舊固定資產,在原企業即使已提足折舊了,仍可以按新的計稅基礎在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
16.問:大修理期間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稅法上是否計提折舊?
答:企業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對機器設備進行正常的大修理,屬于維護再生產的必要環節,大修理期間不停止計提折舊。有證據表明,企業將另行處置大修理的固定資產,不再繼續使用的,從大修理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17.問:企業年初壞賬準備金余額在2008年是否必須沖回?
答:稅法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這條限制規定并不表明企業會計核算時不能按會計制度、準則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期初結余的資產減值準備在以前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2008年以后,對于增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已經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資產減值準備,今后隨著資產價值回升予以沖減時,可以據實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18.問: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的費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答: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規定合理分攤。
19.問:開辦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稅前扣除。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為減輕納稅人核算負擔,對于開辦費可以在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一次性扣除對應納稅所得額影響較大的,應在3個納稅年度內分期攤銷。
三、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的若干問題
⒈問: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免稅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即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2)居民企業之間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享受免稅優惠。
2.問:關于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該項所得稅優惠。
3.問:鼓勵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答: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是《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6號)列舉的項目,應與企業的其他應稅項目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得享受該項企業所得稅優惠。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可以自受讓之日起,在減免稅剩余期限內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4.問: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有何優惠政策?
答: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享受減免稅優惠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必須符合國務院財稅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應當與企業的其他應稅項目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可以自受讓之日起,在減免稅剩余期限內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5.問: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有何優惠政策?
答: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納稅人在申報時應注意:一是享受減計收入優惠是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7號)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二是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三是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四是在減計收入的同時,相應的成本費用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6.問: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有何優惠政策?
答: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納稅人在申請時應注意:一是可以享受投資抵免優惠的必須是《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5號)規定的設備。二是符合優惠目錄規定的專用設備,必須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不論是進口,還是國產,均可以享受投資抵免優惠。三是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四是只能按照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五是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減征、免征稅額后的余額。六是購置專用設備的資金是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的投資額,可以按規定抵免,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七是享受抵免的企業如果從購置之日起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并補繳已經抵免的稅款,但受讓方仍可按規定在5年內享受抵免優惠。
7.問: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有何稅收優惠?
答:居民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稅收優惠僅限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所得不得享受;非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
8.問: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如何實施?
答: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可以加計扣除的,必須是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9.問:新稅法對鼓勵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何稅收優惠?
答: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0.問:新稅法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11.問: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如何享受稅收優惠?
答: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不論是在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還是在區外,只要經省科技、財政、稅務部門聯合認定,并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按照規定的程序,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資格:(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2)有偷、騙稅等行為的;(3)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4)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被取消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12.問: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13.問: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答: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殘疾人員具體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14.問: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改變征收方式后,核定征收期間發生的虧損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征收方式改變為查賬征收后,查賬征收年度的盈利不得用于彌補核定征收年度虧損。但對核定征收前實行查賬征收產生的尚在彌補期限內的虧損,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后,查賬征收年度取得的盈利可以用來彌補除核定征收年度外的虧損,核定征收年度應作為計算實際彌補虧損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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