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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8]10號 頒布時間:2008/1/15 12:12:18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8]10號
頒布時間:2008-1-15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已經被財預[2008]37號文件修正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做好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征繳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主要內容
  (一)基本方法。
  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范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一規范、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統一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別按適用稅率繳納。
  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責任,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都要辦理稅務登記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
  就地預繳,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總金庫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二)適用范圍。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女機構的企業。
  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的企業暫定為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測算。
  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泡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實行本辦法。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以及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打行本辦法。
  在中國境內未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不實行本辦法。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不實行本辦法。企業按本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營業機構。
  二、預算科目
  為滿足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匯算清繳、退庫、調庫等需要,對《2008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1類“稅收收入”有關科目作如下修訂:
  (一)在10104款“企業所得稅”新增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和相關目級科目。將原4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代碼調整為50,下設目級科目名稱和說明不變。
  (二)在10105款“企業所得稅退稅”增設35項“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反映財政部門按“先征后退”政策審批退庫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不包括按規定辦理的多繳稅款退稅)。
  (三)有關科目說明及其他修改情況見附件。
  三、稅款預繳
  (一)預繳方式。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應根據核定的應納稅額,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二)就地預繳。
  由總機構根據企業本期累計實際經營結果統一計算企業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并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分期預繳。
  1.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不參與分攤。
  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經營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經營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
  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x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其中: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x 50%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x0.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x 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x 0.30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2.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25%,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
  3.總機構預繳中央國庫稅款。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剩余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所繳納稅款收入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預繳稅款繳庫程序
  (一)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款由分支機構辦理就地繳庫。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地方40%”。
  (二)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和總機構預繳中央國庫稅款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中央地方分配方式為中央60%,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暫列中央收入)20%,總機構所在地20%。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寫“中央60%、 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后,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中央級10104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地方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
  五、匯總清算
  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多退少補。
  (一)補繳的稅款由總機構全額就地繳入中央國庫,不實行與總機構所在地分享。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后,按共享收入進行業務處理,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40%列入中央級10104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
  (二)多繳的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并按規定辦理退庫。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國庫部門辦理時,按共享收入進行業務處理,將所退稅款的60%列中央級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40%列中央級10104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
  六、財政調庫
  財政部根據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中央總金庫按目級科目開具分地區調庫劃款指令,將“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全額劃轉至地方金庫。地方金庫收款后,全額列入地方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目級科目辦理入庫,并通知同級財政部門。
  七、其他
  (一)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不實行跨地區分享,按中央與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繳庫。需要退還的所得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仍按現行管理辦法辦理審批退庫手續。
  (二)財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總金庫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進行分配,并在庫款報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內劃轉至地方金庫;地方金庫收到下劃資金后,金額納入上年度地方預算收入。地方財政列入上年度收入決算。各省市分庫在12月31日向中央總金庫報解最后一份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后,整理期內再收納的跨省市分機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統一作為新年度的繳庫收入處理。
  (三)稅務機關與國庫部門在辦理總機構繳納的所得稅對賬時,需要將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設的目級科目按級次核對一致。
  (四)本辦法實施后,繳納和退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原辦法執行。
  (五)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2]5號)同時廢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明電[2001]3號)中有關跨省市經營企業所得稅預算管理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六)分配給地方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以及省區域內跨市縣經營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以下分配與預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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