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函[2009]27號 頒布時間:2009/2/25 12:12:23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函[2009]27號
成文日期:2009-02-25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
為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提高匯算清繳的質量和效率,現將有關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界定問題
(一)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二)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宣傳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2. 通過一定的載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
二、關于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一)關于“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的界定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或基本養老保險繳單是證明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的憑據,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報酬只有在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為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否則應作為勞務費支出,憑勞務費發票稅前扣除。
(二)工資薪金扣除時間問題
企業的工資薪金扣除時間為實際發放的納稅年度。
三、關于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此規定適用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企業新增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確定。對于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按老法規定確定的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不進行調整。
四、關于借款利息的扣除問題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憑稅務機關代開的“遼寧省地方稅務統一發票”,按稅法的有關規定標準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是指企業接受所有關聯方的債權性投資之和與該企業的所有權益性投資之和的比例。
2.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所有利息收入都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關于加速折舊(攤銷)政策銜接問題
對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已按老法規定進行加速折舊(攤銷)的資產,仍按原加速折舊或攤銷辦法執行至期滿為止。
六、關于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問題
2008年1月1日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停止執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抵免問題,按以下原則處理:
2007年10月9日前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以及在2007年10月9日以后,經相關部門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且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在2007年度結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資額,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繼續抵免至到期為止。
七、關于存貨估價入帳問題
納稅人購入存貨,由于取得合法購貨憑證不及時,可采取估價入帳方式進行核算。納稅人能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相關發票的,對上年估價入庫結轉損益部分的成本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按發票實際金額調整已結轉損益的成本;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取得發票的,應就估價入庫結轉損益部分的成本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取得發票時,調減取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八、關于固定資產界定問題
新稅法沒有界定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標準,固定資產的界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民政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和營業稅減稅收入,均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十、納稅人收到財政返還的以前年度減免稅等應予以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性資金,應記入企業收到年度的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納稅人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或年金)、補充醫療保險,暫按工資總額4%的標準在稅前扣除。
十二、關于裝修費、中央空調建造費的扣除問題
納稅人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房屋進行裝修或建造中央空調所發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對租入的房屋進行裝修或建造中央空調所發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建造中央空調所發生的支出,應計入房屋原值,以計提折舊的形式在稅前扣除。
十三、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
(一)納稅人為本單位職工發放或報銷的市內交通費、通訊費、通訊補貼、誤餐補助計入職工福利費,按職工福利費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納稅人將2007年度累計職工福利費余額轉入盈余公積金等改變用途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十四、關于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稅前扣除問題
十五、關于差旅費及出差補助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納稅人發生的差旅費據實扣除,出差補助的扣除標準由各市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十六、納稅人計提的壞帳準備金、安全生產費用、礦山維簡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十七、納稅人一次性收到受益期限超過一年的租金、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十八、關于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問題
納稅人為本單位職工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12%的比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據實扣除。
十九、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放或報銷的取暖費、取暖補貼、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離退休人員),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二十、關于企業支付的傷亡賠償款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傷亡事故,給予職工的傷亡賠償款,依據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鑒定、企業與職工鑒定的賠償協議,按照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在支付年度稅前扣除。
二十一、關于開辦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企業發生的開辦費,允許在當期稅前據實扣除。
對于企業已按老法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的開辦費余額,執行至到期為止。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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