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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治理和規范企業納稅環節相關收費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432號 頒布時間:2011/3/1 12:12:45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治理和規范企業納稅環節相關收費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432號
 
頒布時間:2011-3-1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的意見,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經商國家稅務總局,現就企業納稅環節有關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培訓費。禁止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生產或服務單位向初始用戶收取培訓費、證書費、換證費等相關收費,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供貨單位向初始用戶提供必要的設備使用培訓,所需費用應由供貨單位承擔,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二、取消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網點建設費。為支持新疆企業發展,取消新疆地區技術服務單位向用戶收取的網點建設費。
 
  三、規范稅務系統電子政務平臺收費。各級稅務機關及其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利用稅務電子政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需引入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電子認證服務經營或收取費用,不得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的方式要求企業或個人購買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我委下發的《關于規范電子政務平臺收費管理的通知》(財綜函[2011]14號)精神,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提供電子納稅服務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服務費、認證費和維護費進行清理和規范,不符合規定的一律取消。清理規范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委。
 
  四、嚴禁企業納稅環節違規收費行為。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要與用戶簽署服務合同,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職責和服務內容,否則不得收取費用;未經企業要求上門提供具體技術維護服務的,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供貨和技術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戶強行推銷、搭售掃描儀、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否則以亂收費查處。
 
  五、從嚴核定稅務發票工本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核定的稅務發票使用和成本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按照補償成本原則,從嚴核定稅務發票工本費,切實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
 
  六、上述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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