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邊境省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0]40號 頒布時間:2010/7/26 12:12:5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邊境省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0]40號
頒布時間:2010-7-26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境外機構和個人辦理跨境貿易項下人民幣資金收付,可按規定在邊境省區銀行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現有人民幣邊貿結算專用賬戶也可用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人民幣資金收付。
二、邊境省區登記注冊的出口企業收到跨境貿易項下人民幣收入時,銀行可按規定直接為其辦理入賬手續。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或個人境內人民幣賬戶發生人民幣收付款的,境內企業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的規定及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境內非居民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9]85號)中有關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居民所發生外匯收付款的相關填報要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三、邊境省區出口企業使用核銷單的貨物貿易出口按規定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企業在收入人民幣貨款時,應當辦理核銷專用信息申報,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信息申報表》中如實填寫相應核銷單號碼,銀行向其出具核銷專用聯。除邊境小額貿易外其他貿易方式出口,以人民幣現鈔結算的,不得辦理核銷。
四、邊境小額貿易憑核銷單出口并采用人民幣現鈔結算的,銀行應憑邊貿企業提供的合同、協議、報關單等有效單證為邊貿企業出具“現金進賬單”。“現金進賬單”上應注明核銷單號碼及“供外匯部門核銷用”字樣。
五、邊境省區出口企業使用核銷單的貨物貿易出口按規定以人民幣結算的,應當按照如下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一)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提交核銷憑證;邊境小額貿易出口以人民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銀行簽注的“現金進賬單”。
(二)以人民幣結算的核銷信息和以外幣結算的核銷信息應分開填報。
六、邊境省區外匯局在為出口企業辦理人民幣核銷手續后,在“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以下簡稱核銷單退稅聯)上簽注“人民幣核銷”字樣并加蓋“已核銷”章。對于試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核銷單退稅聯的地區,外匯局按照現行的已核銷數據傳輸方式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清單。
七、邊境省區出口企業按照財稅[2010]2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陸路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可憑簽注“人民幣核銷”的核銷單退稅聯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對于試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核銷單退稅聯的,以稅務機關收到的外匯局傳輸的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清單為準。
八、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邊境省區企業在2010年3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期間使用核銷單的貨物貿易出口,按規定以人民幣結算的,參照本通知辦理核銷退稅手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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