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沈勞社發[2009]43號 頒布時間:2009/10/29 12:12:21
關于完善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沈勞社發[2009]43號
發布時間:2009-10-29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擴大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不斷完善醫療保險政策,現就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一)凡我市城鎮戶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及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從業人員中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已參加我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
(二)凡符合《關于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勞社發[2008]43號)第七、八條規定、一次性繳15年養老保險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可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以上年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6.8%的比例繳費,一次性繳費25年,自繳費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
按第七條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可計算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在計算一次性繳費時可作相應扣減。
(三)農業(外地)戶口的從業人員,在我市已隨原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后繼續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并從事自由職業的、同時以個體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參加醫療保險。
(四)為應對就業形勢變化的影響,緩解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壓力,相關政策做如下調整:
1、截止到2010年6月,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繳費基數不變,按照2007年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即1980元/月。
2、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醫療保險,或補齊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后,自繳費到帳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設待遇等待期。
3、首次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未按時參保繳費的,應按政策規定進行補繳。一次補繳保費確有困難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辦理分期補繳,期限為一年。
(1)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員應補繳費用總額,確定參保人員每個月的補繳金額。
(2)參保人員每月補繳金額及參保當期應繳金額之和為當月應繳費用。在分期補繳醫保費期間未按時繳費的,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在辦理分期補繳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須一次性繳納全部緩繳金額及其它費用后,方可按靈活就業政策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4)緩繳業務每人只能辦理一次。
4、參加靈活就業醫療保險的人員,因故中斷繳費的,須一次性補繳欠費后,從繳費到帳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五)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醫療保險待遇期內,按照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醫療費補貼待遇。
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2‰的比例提取劃撥生育保險基金。
二、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年限不視同職工醫保繳費年限。
三、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對2008年年底以前,已經認定的國有和集體破產、困難企業,在職職工選擇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其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視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四、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問題。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已按5.6%比例參加住院統籌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時應按繳費當期的繳費基數,補繳按5.6%比例繳費期間, 5.6%比例與6.8%比例繳費差額部分。退休后按政策建立個人賬戶、劃撥個人賬戶資金。
本通知發布前已退休人員,需按上述規定補繳醫保費,從繳費次月起建立個人賬戶,并自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之月起補劃個人賬戶資金。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沈陽市財政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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