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將商品房轉為自用,是否要視同銷售計繳所得稅、流轉稅?
頒布時間:2011/4/24 12:12:54
問:房開企業將商品房轉為自用,是否要視同銷售計繳所得稅、流轉稅?
答:1、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可見將商品房轉為自用,在新法實施之后是不需要視同銷售征收所得稅的。
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可見房開企業將商品房轉為自用,沒有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也沒有相應的現金流入,即沒有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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