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的財稅處理(二)
頒布時間:2011/5/2 12:12:29
補充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的財稅處理(二)
二、會計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
財企[2003]61號《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二、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文,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具體理解是: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而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試點與非試點地區的會計處理并不完全一致: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補充養老保險則與補充醫療保險的會計處理基本一致,即所需費用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財企[2003]61號文,企業繳納的各項保險費,除應從“應付福利費”列支外,規定的列支渠道都是“成本(費用)”,而《企業會計制度》中人工費用的核算內容,只包括工資性支出和根據規定計算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所以,文件中從“成本(費用)”列支的社會保險費,實際上都應計入期間費用中的“管理費用”。
在實踐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受有關稅法的影響,也不再計提職工福利費了,而核算較為細致的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保險是區分不同崗位的,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在建工程、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補充養老保險
生產成本(在建工程、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補充醫療保險
貸: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交款)-補充養老保險
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交款)-補充醫療保險
2、執行《企業財務通則》的處理。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
財企[2008]34號《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一、關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的列支(一)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范疇,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四)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之前已經離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內退而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的養老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具體的賬務處理同企業會計制度。
3、執行企業新會計準則的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一、職工薪酬的范圍……(三)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于職工薪酬。 二、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解除勞動關系補償(下稱“辭退福利”)除外。(一)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 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在建工程、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補充養老保險
生產成本(在建工程、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補充醫療保險
貸:應付職工薪酬-勞動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勞動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
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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