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199號 頒布時間:1996/11/8 12:12:3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199號
頒布時間:1996-11-8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一,雇主全額為其雇員負擔稅款的處理
對于雇主全額為其雇員負擔稅款的,直接按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中第十四條規定的公式,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企業應代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二,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的處理
(一)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二)雇主為其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者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的,應將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不含稅收入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中不含稅收入額替換為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同時將速算扣除數和稅率二項分別乘以上述的負擔比例,按此調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收入額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應納稅款。即: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說明:某人月工資,薪金收入人民幣12000元,雇主負擔其工資,薪金所得30%部分的應納稅款,其當月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應納稅額=8390.96×20%-375=1303.19(元)
三,雇主為其雇員負擔超過原居住國的稅款的稅務處理
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的機構場所,為其受派到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負擔超過原居住國的稅款。例如:雇員在華應納稅額中相當于按其在原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部分(以下稱原居住國稅額),仍由雇員負擔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員工資時從工資中扣除,代為繳稅;若按中國稅法計算的稅款超過雇員原居住國稅額的,超過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負擔。對此類情況,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工資(即:扣除了原居住國稅額的工資),按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公式,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按該雇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國稅額的工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其雇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本通知有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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