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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

財會字[1999]33號 頒布時間:1999/10/14 12:12:47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
 
財會字[1999]33號
1999-10-14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是為了規范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的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1.第101號科目 住房公積金存款

    2.第102號科目 增值收益存款

    3.第111號科目 應收利息

    4.第121號科目 委托貸款

    5.第122號科目 逾期貸款

    6.第124號科目 國家債券

    7.第201號科目 住房公積金

    8.第211號科目 應付利息

    9.第301號科目 貸款風險準備

    10.第311號科目 增值收益

    11.第321號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

    12.第401號科目 業務收入

    13.第411號科目 業務支出

    第三章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1.一、業務收入

    2.二、業務支出

    3.三、增值收益(損失以“-”號表示)

    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1.資產負債表

    2.增值收益表

    3.增值收益分配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1.第101號科目 住房公積金存款

    2.第102號科目 增值收益存款

    3.第111號科目 應收利息

    4.第121號科目 委托貸款

    5.第122號科目 逾期貸款

    6.第124號科目 國家債券

    7.第201號科目 住房公積金

    8.第211號科目 應付利息

    9.第301號科目 貸款風險準備

    10.第311號科目 增值收益

    11.第321號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

    12.第401號科目 業務收入

    13.第411號科目 業務支出

    第三章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1.一、業務收入

    2.二、業務支出

    3.三、增值收益(損失以“-”號表示)

    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1.資產負債表

    2.增值收益表

    3.增值收益分配表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規范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自身業務應與住房公積金業務分賬核算,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身業務的會計核算,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三、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四、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五、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六、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

  (一)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住房公積金中心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七、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一)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行規定。

  (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關附表。

  (四)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

  季度會計報表應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報出。

  (五)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 明住房公積金中心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八、住房公積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十、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住房公積金存款

  2 102 增值收益存款

  3 111 應收利息

  4 121 委托貸款

  5 122 逾期貸款

  6 124 國家債券

  (二)負債類

  7 201 住房公積金

  8 211 應付利息

  9 214 專項應付款

  (三)凈資產類

  10 301 貸款風險準備

  11 311 增值收益

  12 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類

  13 401 業務收入

  14 411 業務支出

第101號科目 住房公積金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存入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款項。

  (二)將款項存入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款項,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住房公積金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住房公積金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銀行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實際存在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款項。

第102號科目 增值收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存入受委托銀行增值收益專戶的款項。

  (二)收到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科目。

  實際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季末或年末,下同),按規定將除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利息收入之外的各項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自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轉入增值收益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增值收益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增值收益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銀行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增值收益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實際存在受委托銀行增值收益專戶的款項。

第111號科目 應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貸款發生的應收利息。

  (二)期末,計算當前尚未收到的委托貸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回利息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規定程序經批準核銷的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借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和“逾期貸款”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銷的貸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號科目 委托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在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款項。

  已超過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尚未歸還的委托貸款,不在本科目核算,應在“逾期貸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內容如下:

  1.按規定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本息合計,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貸記“業務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科目。

  2.對于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委托貸款,應轉作逾期貸款處理,自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借記“逾期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對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而提供的擔保,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記擔保的形式(抵押、質押等形式)、擔保金額等情況。

  (三)本科目按貸款職工名稱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實際發生的、在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內尚未歸還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

第122號科目 逾期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委托貸款。

  (二)對于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委托貸款,應轉作逾期貸款處理,自“委托貸款”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委托貸款”科目。收回逾期貸款,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和“應收利息”科目。

  按規定程序經批準核銷的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借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和“應收利息”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銷的貸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 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貸款職工名稱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已超過借款合同約定期限但尚未歸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124號科目 國家債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二)按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業務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科目。

  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并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記國家債券的金額、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況。

  (三)本科目應按國家債券的品種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的國家債券價值。

第201號科目 住房公積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結息和支付等情況。

  (二)本科目的貸方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結息情況,其核算內容如下:

  1.收取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按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

  3.職工在住房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調動工作,在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之間進行轉賬,借記本科目(調出單位),貸記本科目(調入單位)。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情況,其核算內容如下:

  1.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2.職工因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3.職工因離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根據委托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辦理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按職工個人賬戶結余數額,借記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按職工個人賬戶結余數額,借記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應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轉入業務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有關輔助賬戶的設置:

  1.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積金的欠繳情況,住房公積金中心可設置“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備查簿,詳細登記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關情況。

  2.為了了解、掌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中心可設置“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情況”備查簿,詳細登記因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等原因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情況。

  (五)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向繳存單位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繳存單位核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六)本科目應按繳存單位和職工個人設置明細賬。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211號科目 應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應付未付的利息,如計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

  (二)期末計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時,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給職工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時,按已提利息,借記本科目,按應計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額,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住房公積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應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號科目 專項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應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

  2.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三)按規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借記“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301號科目 貸款風險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

  (二)對于委托貸款,應于年度終了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提取貸款風險準備時,借記“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貸款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于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按規定程序經批準作為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逾期貸款”、“應收利息”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確認并轉銷的呆賬貸款,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

第311號科目 增值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的差額,即實現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二)期末,結轉下列業務收支科目:

  1.將“業務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業務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2.將“業務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支出”科目。

  3.同時,將各項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自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轉入增值收益專戶,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年度終了,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如為借方余額作相反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321號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況。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四個明細科目:

  1.提取貸款風險準備;

  2.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

  3.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4.待分配增值收益。

  (三)年度終了,賬務處理如下:

  1.將“增值收益”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增值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科目如為借方余額,作相反會計分錄。

  2.增值收益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按規定從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借記本科目(提取貸款風險準備),貸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

  (2)按規定從增值收益中提取應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借記本科目(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3)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準備和上交財政部門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本科目(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3.將本科目所屬“提取貸款風險準備”、“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所屬“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貸記本科目(提取貸款風險準備、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四)本科目年末一般無余額,如有借方余額,反映未彌補的損失。

第401號科目 業務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五個明細科目:

  1.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4.國家債券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三)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實現的各項業務收入,作如下賬務處理:

  1.收到委托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存款利息收入,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

  2.收到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存款利息收入,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期末計算當期應收未收的委托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收回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按本息合計,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 本金,貸記“委托貸款”科目,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貸記 本科目(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4.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國家債券”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國家債券利息收入)。

  5.收到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以及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收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應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全部轉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增值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11號科目 業務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國家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計算的利息、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托貸款手續費。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

  2.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

  3.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

  (三)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業務支出,作如下賬務處理:

  1.期末,計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時,借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時,借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應付利息”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科目。

  2.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借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3.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手續費,借記本科目(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記“增值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三章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報表編號 報表名稱 編報期

  會住房01表 資產負債表 季報、年報

  會住房02表 增值收益表 季報、年報

  會住房02表附表1 增值收益分配表 年報

  資產負債表

  會住房01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項 目 行次 年初數 期末數 項目 行次 年初數 期末數

  資產: 負債:

  住房公積金存款 1 住房公積金 16

  增值收益存款 2 應付利息 19

  應收利息 5 專項應付款 22

  委托貸款 8 其中: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23

  逾期貸款 9 負債合計 26

  國家債券 12

  凈資產

  貸款風險準備 27

  待分配增值收益 29

  凈資產合計 29

  資產總計 15 負債及凈資產總計 30

  附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提取情況: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元;

  2.離休、退休 元;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元;

  4.戶口遷出所在市、縣或出境定居 元;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元;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元;

  7.其他 元。

  增值收益表

  會住房02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項 目 行次 本期數 本年累計數

一、業務收入

  1、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 2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

  3、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4

  4、國家債券利息收入 5

  5、其他收入 10

二、業務支出

  1、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 12

  2、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 13

  3、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 14

三、增值收益(損失以“-”號表示)

  增值收益分配表

  會住房02表附表1

  編制單位: 年度 單位:元

  項目 行次 本年實際 上年實際

  一、增值收益 1

  加:年初未彌補損失(以“-”號表示) 2

  二、可供分配的增值收益 5

  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 6

  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 7

  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8

  三、年末未彌補損失(以“-”號表示) 10

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

  (一)本表反映住房公積金季末、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及凈資產的構成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本表“期末數”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名稱和內容與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住房公積金存款”項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本項目應根據“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增值收益存款”項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存款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3.“應收利息”項目,反映期末應收未收的利息。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4.“委托貸款”項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委托貸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5.“逾期貸款”項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逾期貸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6.“國家債券”項目,反映期末持有的國家債券價值。本項目應根據“國家債券”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7.“住房公積金”項目,反映期末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本項目應根據“住房公積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8.“應付利息”項目,反映期末應付未付的利息。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9.“專項應付款”項目,反映期末尚未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 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本項目應根據“專項應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其中“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應在本項目下單獨反映。

  10.“貸款風險準備”項目,反映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貸款風險準備”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11.“待分配增值收益”項目,反映年度中間形成的等待分配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以及以前年度未彌補的損失。本項目應根據“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增值收益表

  (一)本表反映住房公積金在季度、年度內實現的增值收益。

  (二)本表“本期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期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會計報表時,將“本期數”欄改成“上年累計數”欄,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本期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業務收入”項目,反映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各項業務收入。本項目應根據“業務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在本項目下的“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項目,應根據“業務收入”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分別填列。

  2.“業務支出”項目,反映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的各項業務支出。本項目應根據“業務支出”科目貸借發生額填列。在本項目下的“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項目,應根據“業務支出”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3.“增值收益”項目,反映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各項業務收入與各項業務支出的差額。本項目等于“業務收入”項目的金額減去“業務支出”項目的金額后的差額。

增值收益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況。

  (二)本表“本年實際”欄,根據“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上年實際”欄,根據上年“增值收益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增值收益分配表與本年度增值收益分配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一致,應對上年度報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實際”欄。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增值收益”項目,反映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實現的增值收益。如為損失以“-”號表示。本項目的數字應與“增值收益表”“本年累計數”欄的“增值收益”項目一致。

  2.“年初未彌補虧損”項目,反映住房公積金年初未彌補損失,應以“-”號表示。

  3.“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項目,反映按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本項目應根據“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貸款風險準備”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4.“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項目,反映按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本項目應根據“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5.“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項目,反映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貸款風險準備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后形成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本項目應根據“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6.“年末未彌補損失”項目,反映住房公積金年末未彌補的損失,應以“-”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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