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時應當保持實質上和形式上的獨立,不得因任何利害關系影響其客觀、公正的立場。
第八條 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因素包括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lián)關系和外界壓力等。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的損害,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與鑒證客戶存在專業(yè)服務收費以外的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的間接經濟利益;
(二) 收費主要來源于某一鑒證客戶;
(三) 過分擔心失去某項業(yè)務;
(四) 與鑒證客戶存在密切的經營關系;
(五) 對鑒證業(yè)務采取或有收費的方式;
(六) 可能與鑒證客戶發(fā)生雇傭關系。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的損害,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鑒證小組成員曾是鑒證客戶的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能夠對鑒證業(yè)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
(二) 為鑒證客戶提供直接影響鑒證業(yè)務對象的其他服務;
(三) 為鑒證客戶編制屬于鑒證業(yè)務對象的數(shù)據(jù)或其他記錄。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關聯(lián)關系對獨立性的損害,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與鑒證小組成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鑒證客戶的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能夠對鑒證業(yè)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
(二) 鑒證客戶的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能夠對鑒證業(yè)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前高級管理人員;
(三) 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或簽字注冊會計師與鑒證客戶長期交往;
(四) 接受鑒證客戶或其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能夠對鑒證業(yè)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的貴重禮品或超出社會禮儀的款待。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外界壓力對獨立性的損害,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與鑒證客戶存在意見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脅;
(二) 受到有關單位或個人不恰當?shù)母深A;
(三) 受到鑒證客戶降低收費的壓力而不恰當?shù)乜s小工作范圍。
第十三條 當識別出損害獨立性的因素時,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從整體上維護其獨立性。
維護獨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 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重視獨立性,并要求鑒證小組成員保持獨立性;
(二) 制定有關獨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識別損害獨立性的因素、評價損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采取相應的維護措施;
(三) 建立必要的監(jiān)督及懲戒機制以促使有關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四) 及時向所有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傳達有關政策和程序及其變化;
(五) 制定能使員工向更高級別人員反映獨立性問題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 在承辦具體鑒證業(yè)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維護其獨立性。
維護獨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 安排鑒證小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復核;
(二) 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
(三) 與鑒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jiān)事會討論獨立性問題;
(四) 向鑒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jiān)事會告知服務性質和收費范圍;
(五) 制定確保鑒證小組成員不代替鑒證客戶行使管理決策或承擔相應責任的政策和程序;
(六) 將獨立性受到損害的鑒證小組成員調離鑒證小組。
第十六條 當維護措施不足以消除損害獨立性因素的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承接業(yè)務或解除業(yè)務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