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啟動資金相關內容
頒布時間:2011/6/16 12:12:26
物業管理啟動資金相關內容
物業管理啟動資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初始階段所需各項必要開支的資金及物業公共設施的專用維護基金。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用于物業管理企業形成、建立、組成所需的資金,這些資金主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組織及個人出資、入股形成。其主要用于物業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辦公場所的購置和租金、辦公用品購置、職員薪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另一部分是物業公共設施專用維護其金。主要用于物業機構所固定物業的意外事故大修及日常維護所需費用。如房屋的維修、與房屋配套設施的供水、供電、供氣、電梯、消防等重大項目及設備的更換等。這些項目所需費用一般比較巨大,只靠物業管理機構日常收費或其他經營收入,遠遠不夠滿足需求,因此只要事先準備一筆一定數額的物業公共設施專用維修金,才能解決重大項目所需費用。
物業公司在接管物業時,或簽訂前期物業合同后,開發商有可能給一部分資金,包括前期人員工資,辦公設備,前期開辦費用。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建安費的2%交予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
而《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則沒有相應的規定。只是在第三十八條有不是十分明確的規定: 新建住宅物業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主管部門核定臨時收費標準,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核發收費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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