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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1998]122號 頒布時間:1998/8/11 12:12:5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1998]122號

頒布時間:1998-8-11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對一些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無論其從事者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決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的征收率由6%調減為4%: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一、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二、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三、銷售舊貨(不再劃分銷售者是否為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此條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四、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免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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