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失效]
財稅[2001]78號 頒布時間:2001/4/29 12:12:2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失效]
財稅[2001]78號
頒布時間:2001-4-29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本法規失效。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納稅人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準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法規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仍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
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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