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2006]1227號 頒布時間:2006/12/19 12:12:2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2006]1227號
頒布時間:2006-12-19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本法規失效。
你局《關于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06]278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鑒于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中再生公司)是供銷社系統較大規模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核算制度鍵全,管理較規范,并經稅務機關多次核查未發現異常情況,為避免因發票供應不足影響該企業的正常經營,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發售發票。
二、中再生公司收購廢舊物資數量大、收購對象眾多,難以按現行規定逐筆填寫收購憑證,同意允許中再生公司在收購投售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時匯總開具收購憑證。在開具廢舊物資收購憑證時除按照規定填寫相關內容外,必須填寫投售人及非經營性單位收款人身份證號碼。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