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3]421號 頒布時間:2003/9/24 12:12:32
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3]421號
頒布時間:2003-9-24
發文單位:財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貼息方式及范圍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企業:
為更好地發揮基本建設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對《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1]593號)同時廢止。
附件: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4日
附件:
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特制定《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基本建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貼息范圍的基本建設項目的貸款(不包括軟貸款)。
第二章 貼息方式及范圍
第四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后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第五條 貼息范圍:貼息項目除國務院規定外,原則上為基本建設貸款安排的中央級大中型在建項目。
大中型項目的劃分標準仍按照原國家計委確定的項目審批標準執行,即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 (含5000萬元)、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為大中型項目。
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具體確定以下行業和項目為貼政貼息對象:
(一)農業:
1、國家商品糧基地建設項目;
2、天然橡膠林基地建設項目;
3、大洋性專業漁船購建項目;
(二)林業:
1、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項目;
2、天保工程轉產建設項目。
(三)水利: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樞紐工程(不含電廠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屬水利樞紐工程;
2、南水北調水利樞紐工程;
3、除上述1、2外的西部地區重大水利樞紐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的監獄、勞教項目。
(五)經科技部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綿陽科技城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開發區內道路、橋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供電、供熱、供氣、供水、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項目。
(六)軍工集團“三線”搬遷項目。
(七)核電項目(優先考慮國內設計和制造的堆型)。
(八)西部鐵路項目。
(九)國務院確定需要貼息及經財政部確認的其他項目。
上述排序作為優先安排財政貼息資金的依據,但國務院確定需要貼息的項目除外。已享受財政部門其他貼息的基建項目,不再享受基建財政貼息。
第六條 貼息資金計算:貼息資金根據項目單位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余額、當年貼補率和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數計算確定。
第七條 貼息期限:原則上按項目建設期限貼息。除特大型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超過5年。
根據基礎設施項目的特點,對項目建設期少于3年(含3年),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對項目建設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項目外,均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
以下項目均不予貼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借款利息;已辦理竣工決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貸款;在貼息范圍內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
第八條 貼息標準:財政對基本建設項目的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財政貼息的貼補率由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項目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和項目對貼息資金需求一年一定(國務院特定的項目除外),原則上不高于3%。
第九條 貼息時間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貼息范圍的項目,由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應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設貸款項目貼息申請表(見附表1)一式兩份,并附項目批準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等材料,經貸款經辦行簽署意見后,除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綿陽科技城基礎設施項目外,上報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綿陽科技城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并抄報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系統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后,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并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準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于當年10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后,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并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準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后,于當年10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類別分項目列示,不得打捆上報。
第十二條 財政部對各部門(地區)上報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查后,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規模,按項目逐個核定貼息資金數,并按規定下達預算。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或超過規定上報時間的項目,財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貼息資金撥付到主管部門的,各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通過兩級財政結算的,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后,分以下情況處理:在建項目應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竣工項目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貼息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的貼息范圍、貼息期限、貼息比率等事項填報貼息申請表,對弄虛作假的項目,財政部有權終止或收回該項目的財政貼息。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發揮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財政部報告貼啟、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財政貼啟、資金是專項資金,必須保證貼啟、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財政貼息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除將貼息資金全額收繳國家財政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今后如沒有調整,每年辦理貼息不再另行通知。財政部2001年制定的《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1]593號)同時廢止。
附表:
1.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表
2.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
附表1:
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表
貸款項目名稱:
項目建設期: 年 月至 年 月
借款單位: 簽章 經辦銀行(簽章并加注意見)專員辦(簽章并加注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和地址: 單位負責人電話: 單位負責人電話:
填表說明:
1、本表由申請貼息的借款單位填寫,一式兩份(主管部門、財政部各一份)。
2、本表只填在建項目(以項目批準文件確定的建設起止年限為準)。
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申報基建貼息需經過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審核意見。
附表2:
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
編制單位: (蓋章)
注:1.項目建設期以項目批準文件確定的建設起止年限為準填列。
2.主管部門、地方上報財政部時應以EXCEL報送本表匯總軟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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