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1]70號 頒布時間:2011/6/23 12:12:33
關于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1]70號
頒布時間:2011-6-23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參照銀監會、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天津市轄區內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自然人經批準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合規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是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退出、日常監管、風險處置以及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轄區注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股東資格
第八條 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申請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股東職責,承擔相應義務。
第九條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并存續,具有法人資格;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有充足的認繳出資能力;
(四)以自有資金出資且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條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經評估具有充足的認繳出資能力;
(四)以自有資金出資且來源真實合法。
第三章 公司設立、變更及終止
第十一條 在天津市轄區內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市金融辦審查批準后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實行限額管理。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出資人出資比例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除滿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股東,且至少有一名法人股東;
(三)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出資來源真實合法,且由出資人一次性繳足;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適合經營要求的營業場所和相關設施;
(七)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集團化經營,設立總分制的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貸款覆蓋面。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變更事項,須經市金融辦批準后方可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銷、被撤銷及依法履行清算程序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公司治理與合規經營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利和義務,規范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確保公司治理科學、運作高效。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完善內部組織體系,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業務特點,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監督的職能部門,選聘具備資格的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規范發展。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較為完備的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規范信貸管理流程,健全主要業務崗位間的監督制衡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稽核工作,防范風險。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各項小額貸款;
(二)票據貼現;
(三)貸款轉讓;
(四)貸款項下的結算;
(五)與小額貸款相關的咨詢業務;
(六)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在天津市注冊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轄區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營運資金的主要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接受的捐贈資金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四條 鼓勵優質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寬領域合作,不斷提升資產規模、經營實力和管理水平。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互利共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開辦批發資金發放和資產轉讓業務,并做好延伸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防止貸款過度集中。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發放與本息回收應采用銀行轉賬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各項經營活動,貸款利率的設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建立資產分類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類別,足額計提呆賬準備金,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相關要求向財政部門辦理財務登記,接受財務合規性監管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向財政、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財務和經營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不斷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在業務管理系統中反映所開展業務活動并與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動態信息監測系統對接。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履行反洗錢義務主體責任,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辦理房屋、土地、股權、知識產權、機器設備、車輛等抵(質)押登記時,相關職能部門應予以辦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三十五條 建立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動態信息監測系統,加強非現場統計監測,對公司經營運作情況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三十六條 市金融辦根據監管需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金融辦根據監管需要,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存在風險隱患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八條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工作,發揮行業自律、維權、協調、服務作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
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市金融辦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資格。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小額貸款公司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金融辦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31日廢止。
主題詞:金融 貸款 公司 管理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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