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1997]556號 頒布時間:1997/10/11 12:12:58
國稅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1997]556號
頒布時間:1997-10-11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此文失效
你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是否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請示》(黑地稅發[1997]第156號)收悉。對你省雞西礦務局銷售總公司多種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礦井有償轉讓給雞西市檢察院服務公司征收營業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法規,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我局意見,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一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