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1/8/31 12:12:16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的征收管理,根據《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稅收征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11]61號)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號),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將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征收管理中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公告如下:
一、我市確定自開票納稅人自有車輛數量下限標準為5臺。
二、自開票納稅人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低于20萬元,或年納稅額低于其全部車輛按照《關于明確交通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沈地稅發[2007]95號)第四條及《關于道路運輸業核定征收納稅人委托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代征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沈地稅發[2009]133號)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計算的數額的,不得進行年審。
三、自開票納稅人因車輛變動或運力調整進行報告的,需填制《自開票納稅人車輛變動報告表》。
四、我市發票開具限額制度采取單車月開具限額與企業月開具總限額相結合的方法,通過稅控器具進行控制。
(一)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可在不高于10000元/月/噸的限額上限標準內確定單車月開具限額并報市局備案。
(二)企業月開具總限額以本企業全部自有車輛單車月開具限額之和為標準,通過稅控器具進行控制。
自開票納稅人采取聯運業務的,需持聯運合作方開具的運輸業發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調整當月企業月開具總限額。
(三)自開票納稅人遇特殊情況,每月需多次處理稅控器具的,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四)自開票納稅人確有特殊情況,發票額度確需超過企業月開具總限額的,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五、對確認為總分機構的貨物運輸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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