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9號 頒布時間:2008/2/2 12:12:5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9號
頒布時間:2008-2-2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財稅[2008]168號文件規定,本法規部分內容失效。
為促進以石腦油為原料的國產乙烯和芳烴類產品與進口同類產品的公平競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注:根據財稅[2009]18號文件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中關于進口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的規定部分失效。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征、免稅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根據財稅[2008]168號文件規定,本條失效。
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抵扣稅款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腦油應繳未繳的消費稅,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抓緊進行清繳。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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