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遼寧省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財企[2010]711號 頒布時間:2010/8/13 12:12:58
關于印發遼寧省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財企[2010]711號
各市財政局、金融辦(上市工作主管部門):
現《遼寧省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遼寧省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8]20號),加快推動我省企業上市工作,省政府設立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為加強對扶持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企業的補助和對組織推動企業上市成績突出市政府的獎勵資金。
第三條 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擬訂扶持資金的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省財政廳負責編制扶持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撥付資金。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對扶持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扶持的標準和條件
第四條 企業上市扶持資金的標準:
(一)企業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扶持金額最高為150萬元。其中:企業境內上市分改制備案、正式申報、實現上市三個階段分別給予補助50萬元。企業境外上市一次性補助150萬元。
(二)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扶持金額為50萬元。
(三)每新增一戶上市公司,對企業所在地市政府給予工作經費補助10萬元。
原則上每戶企業每項補助只享受一次。
第五條 境內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企業分階段申請扶持資金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改制補助申請條件:
1、納入全省上市后備企業數據庫管理6個月以上;
2、與中介機構簽訂改制輔導協議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3、在遼寧或大連證監局輔導備案,同時抄報省政府金融辦。
(二)申報補助申請條件:
企業上市申請材料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以受理通知書為準。
(三)上市補助申請條件:
經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核準,并在境內主板、中小企業或創業板實現上市。
第六條 境外上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企業申請扶持資金的條件:
(一)企業的主要資產和業務在遼寧省內;
(二)企業經境外證券交易主管機構批準,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主板或創業板市場實現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
第七條 企業在境內或境外實現買殼上市,達到下列條件按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標準予以扶持。
(一)企業在境內證券市場實現買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遼寧,且融資超過1億元,一次性補助150萬元。
(二)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主板或創業板實現買殼上市,或者在柜臺交易市場買殼上市后轉板至主板或創業板的,且融資超過1億元人民幣并調入境內的,一次性補助150萬元。
第八條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扶持資金的條件:
上市公司在境內證券交易所增發、配股或發行債券等形式進行再融資,且融資額度超過1億元人民幣。
第三章 扶持資金的申請程序
第九條 企業申請上市和再融資扶持資金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上市扶持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輔導備案接收回執、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報材料受理通知書、核準企業發行上市的批復文件或核準企業再融資的批復文件等證明材料;
(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批準文件、銀行進賬單及驗資報告等融資證明材料;
(五)省政府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第十條 各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初審本地區企業上報的有關文件材料,出具審核意見上報省政府金融辦和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各市政府根據本地區企業上市情況,向省政府金融辦和省財政廳提出獎勵資金的申請。省政府金融辦對其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四章 審核與撥付
第十二條 收到企業和市政府的資金申請材料后,省政府金融辦負責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轉送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金融辦的審核意見將省級扶持資金撥付到市級財政部門,其中對企業的扶持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企業。
第十四條 對企業境內上市前給予的扶持資金,凡企業自輔導備案之日起三年內正式申報材料的(以證監會受理通知書為準),前期撥付的扶持資金不予追回;三年內未能正式申報材料的,以及因故終止輔導備案相關程序的,省政府金融辦應盡責通知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通過年終結算向市財政扣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對超過上述限定三年期限但最終實現上市的,一次性補助150萬元。
第十五條 省政府金融辦于分別每年6月中旬和11月初組織企業開展扶持資金的申報工作,每年組織申報兩次。對各市政府獎勵資金的申報工作,每年11月初組織一次。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應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不定期組織抽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扶持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和上市工作主管部門要對獎勵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獎勵資金應當用于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經費補助,不得用于個人獎勵。
第十八條 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定期向省政府專題報告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已輔導備案但未正式申報的企業,原則上2009年1月1日后備案的企業可按程序申請資金,此前備案的企業待正式申報后按程序申請資金。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于2009年2月4日聯合印發的《遼寧省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遼財企[2009]46號)同時廢止。
附件:企業上市扶持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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