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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

財會[2010]21號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40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應對措施,制定本準則。

第二章 定 義

第二條 實質性程序,是指用于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實質性程序包括下列兩類程序:

(一)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細節測試;

(二)實質性分析程序。

第三條 控制測試,是指用于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程序。

第三章 目 標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通過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總體應對措施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總體應對措施。

第二節 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第七條 在設計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考慮形成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依據;

(二)評估的風險越高,需要獲取越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形成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依據包括:

(一)因相關交易類別、賬戶余額或披露的具體特征而導致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即固有風險);

(二)風險評估是否考慮了相關控制(即控制風險),從而要求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即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三節 控制測試

第八條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針對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即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二)僅實施實質性程序并不能夠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九條 在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時,對控制有效性的信賴程度越高,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越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第十條 在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將詢問與其他審計程序結合使用,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二)確定擬測試的控制是否依賴其他控制(間接控制)。如果依賴其他控制,確定是否有必要獲取支持這些間接控制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證據應當包括:

(一) 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相關時點是如何運行的;

(二) 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

(三) 控制由誰或以何種方式執行。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測試其擬信賴的特定時點或整個期間的控制,為預期信賴程度提供恰當的依據。

第十二條 如果已獲取有關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獲取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

(二)確定針對剩余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

第十三條 在確定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以及再次測試控制的時間間隔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控制環境、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以及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過程;

(二)控制特征(人工控制還是自動化控制)產生的風險;

(三)信息技術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四)控制設計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包括在以前審計中發現的控制運行偏差的性質和程度,以及是否發生對控制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人員變動;

(五)是否存在由于環境發生變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應變化導致的風險;

(六)重大錯報風險和對控制的信賴程度。

第十四條 如果擬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獲取這些控制在以前審計后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確定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與本期審計持續相關。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詢問并結合觀察或檢查程序,獲取這些控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以確認對這些控制的了解,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一)如果已發生變化,且這些變化對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持續相關性產生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二)如果未發生這些變化,注冊會計師應當每三年至少對控制測試一次,并且在每年審計中測試部分控制,以避免將所有擬信賴控制的測試集中于某一年,而在之后的兩年中不進行任何測試。

第十五條 如果確定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并擬信賴針對該風險實施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在評價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的錯報是否表明控制未得到有效運行。但通過實質性程序未發現錯報,并不能證明與所測試認定相關的控制是有效的。

第十七條 如果發現擬信賴的控制出現偏差,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專門詢問以了解這些偏差及其潛在后果,并確定:

(一)已實施的控制測試是否為信賴這些控制提供了適當的基礎;

(二)是否有必要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

(三)是否需要針對潛在的錯報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四節 實質性程序

第十八條 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設計和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將函證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實質性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與財務報表編制完成階段相關的審計程序:

(一)將財務報表與其所依據的會計記錄進行核對或調節;

(二)檢查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作出的重大會計分錄和其他調整。

第二十一條 如果認為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如果針對特別風險實施的程序僅為實質性程序,這些程序應當包括細節測試。

第二十二條 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剩余期間實施下列程序之一,以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

(一)結合對剩余期間實施的控制測試,實施實質性程序;

(二)如果認為對剩余期間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是充分的,僅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二十三條 如果期中檢查出注冊會計師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未預期到的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是否需要修改相關的風險評估結果以及針對剩余期間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或范圍。

第五節 列報和披露的恰當性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與相關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

第六節 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第二十五條 在得出總體結論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是否仍然適當。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所有相關的審計證據,無論該證據與財務報表認定相互印證還是相互矛盾。

第二十七條 如果對重大的財務報表認定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盡可能獲取進一步的審計證據。

如果仍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第七節 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一)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總體應對措施,以及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二)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與評估的認定層次風險之間的聯系;

(三)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結果,包括在結果不明顯時得出的結論。

第二十九條 如果擬利用在以前審計中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信賴這些控制的理由和結論。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能夠證明財務報表與其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是一致的或調節相符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41號——
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服務時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涉及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包括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足夠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本準則是對注冊會計師如何應用這些準則的進一步擴展。

第三條 許多被審計單位將其部分業務外包給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范圍很廣,從按照被審計單位的指令執行特定任務,到整體替代被審計單位部分業務單元或職能。服務機構提供的很多服務構成被審計單位業務經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這些服務都與審計相關。

第四條 如果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和對服務的控制,構成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包括相關業務流程)的一部分,則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相關。服務機構的多數控制可能與財務報告相關,也可能有其他控制(如與資產保護相關的控制)與審計相關。如果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影響到下列任何一項,則該服務被視為構成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包括相關業務流程)的一部分:

(一)在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過程中,對財務報表重大的各類交易;

(二)在信息技術和人工系統中,對被審計單位的交易生成、記錄、處理、必要的更正、結轉至總賬以及在財務報表中報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記錄、處理和報告(包括糾正不正確的信息以及信息如何結轉至總賬)被審計單位交易的會計記錄(電子或人工形式)、支持性信息和財務報表中的特定賬戶;

(四)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如何獲取除交易以外的對財務報表重大的事項和情況;

(五)用于編制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包括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和披露)的財務報告過程;

(六)與會計分錄相關的控制,這些分錄包括用以記錄非經常性的、異常的交易或調整的非標準會計分錄。

第五條 對于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注冊會計師擬執行工作的性質和范圍,取決于服務的性質、服務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以及與審計的相關性。

第六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某一金融機構開設賬戶,該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僅限于按照被審計單位的特別授權在該賬戶下處理交易,(如銀行對支票賬戶交易的處理或證券經紀機構對證券交易的處理),則本準則不適用。

如果被審計單位擁有其他實體(如合伙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合資公司)的所有權經濟利益,并且這些實體對所有權經濟利益進行會計核算和向所有者報告,本準則不適用于對被審計單位因擁有這些實體所有權經濟利益而產生的交易的審計。

第二章 定 義

第七條 服務機構,是指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服務,并且其服務構成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組成部分的第三方機構(或第三方機構的分部)。

第八條 使用服務機構的被審計單位,在本準則中簡稱被審計單位,是指使用服務機構且正在接受財務報表審計的實體。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在本準則中簡稱注冊會計師,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的注冊會計師。

第十條 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是指接受服務機構委托,對服務機構的控制出具鑒證報告的注冊會計師。

第十一條 針對服務機構對控制的描述和設計出具的報告(本準則中稱為第一類報告),內容包括:

(一)由服務機構管理層對服務機構系統、控制目標以及在特定日期已得到設計和執行的相關控制作出的描述;

(二)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證),包括針對服務機構對于系統、控制目標和相關控制的描述,以及控制的設計對于實現特定控制目標的適當性發表的意見。

第十二條 針對服務機構對控制的描述、設計和運行有效性出具的報告(本準則中稱為第二類報告),內容包括:

(一)由服務機構管理層作出的描述,涉及服務機構系統、控制目標和相關控制、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間控制的設計和執行,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控制在特定期間運行的有效性;

(二)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證),包括:針對服務機構對于系統、控制目標和相關控制的描述,控制的設計對于實現特定控制目標的適當性,以及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發表的意見;針對控制測試及其結果作出的描述。

第十三條 服務機構的系統,是指為了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的報告所涵蓋的服務而由服務機構設計、執行和維護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的互補性控制,是指服務機構在設計服務時假定將由被審計單位實施的控制。如果對實現控制目標是必要的,則應當在服務機構系統描述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分包服務機構,是指服務機構為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服務而使用的另一個服務機構,其提供的服務是服務機構應提供服務的一部分,且構成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目 標

第十六條 當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時,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了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和重要性,及其對與審計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影響,以足夠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二)針對識別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了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第十七條 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了解被審計單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在經營中如何利用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

(一)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以及該服務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包括由此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產生的影響;

(二)由服務機構處理的交易、受服務機構影響的賬戶或財務報告過程的性質和重要性;

(三)服務機構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活動的相互影響程度;

(四)被審計單位與服務機構關系的性質,包括服務機構與被審計單位就提供服務訂立的相關合同條款。

第十八條 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與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相關的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情況,這些控制包括應用于服務機構所處理的交易的控制。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已充分了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和重要性,及其對與審計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影響,以作為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

第二十條 如果不能從被審計單位獲得充分的了解,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序:

(一)獲取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

(二)通過被審計單位聯系服務機構,以獲取特定信息;

(三)訪問服務機構,并實施可以獲取有關服務機構相關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四)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實施可以獲取有關服務機構相關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 當確定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提供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

(一)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具有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并獨立于服務機構;

(二)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所依據的標準是適當的。

第二十二條 如果擬利用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作為審計證據,以支持對服務機構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情況的了解,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評價對服務機構控制的描述和設計所針對的時點或期間是否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的;

(二)對了解與審計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而言,評價報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和適當;

(三)確定服務機構系統描述中明確的被審計單位的互補性控制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相關;如果相關,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設計和執行了此類控制。

第二節 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十三條 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確定是否能夠從被審計單位保存的記錄中獲取有關財務報表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如果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則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或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代其對服務機構實施這些程序。

第二十四條 如果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服務機構的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序,以獲取有關這些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一)獲取第二類報告(如可行);

(二)對服務機構的控制實施適當測試;

(三)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代其對服務機構的控制實施測試。

第二十五條 如果根據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擬利用第二類報告作為服務機構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下列程序,確定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的報告是否能夠提供有關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一)評價對服務機構控制的描述、設計和運行有效性所針對的時點或期間是否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的;

(二)確定服務機構系統描述中明確的被審計單位的互補性控制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相關;如果相關,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設計和執行了此類控制,如是,測試其運行有效性;

(三)評價控制測試的涵蓋期間和自實施控制測試以來的時間間隔的適當性;

(四)評價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報告中所述的、由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實施的控制測試及其結果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認定相關并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擬利用的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不涵蓋分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而這些服務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相關,針對這些由分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確定服務機構是否曾經向被審計單位報告,或被審計單位是否以其他方式獲知任何影響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未更正錯報。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這些事項如何影響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并評價對得出的結論和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三節 注冊會計師的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針對服務機構提供的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服務,如果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不應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的相關工作,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如果法律法規要求提及,審計報告應當指出這種提及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如果提及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與理解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無保留意見相關,審計報告應當指出,這種提及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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