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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財會[2010]21號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46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的溝通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通常由后任注冊會計師主動發起,但需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

第三條 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前任注冊會計師,是指已對被審計單位上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但被現任注冊會計師接替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已經或可能與委托人解除業務約定的注冊會計師,也視為前任注冊會計師。

第五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是指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本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

如果被審計單位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已審計財務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的注冊會計師也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

第三章 目 標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就影響業務承接決策的事項進行必要溝通,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冊會計師在必要時與前任注冊會計師就對審計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進行溝通,以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三)前任注冊會計師在征得被審計單位書面同意后,對后任注冊會計師提出的溝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接受委托前的溝通

第七條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充分答復。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作出答復,或限制答復的范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詢問原因,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至少包括:

(一)是否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存在正直和誠信方面的問題;

(二)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

(三)前任注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通報的管理層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以及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四)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第十條 在征得被審計單位書面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充分答復。

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后任注冊會計師作出充分答復,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表明其答復是有限的,并說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復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復,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節 接受委托后的溝通

第十一條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第十二條 在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允許后任注冊會計師查閱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及查閱的內容。

第十三條 在允許查閱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獲取確認函,就審計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圍和責任等與后任注冊會計師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四條 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但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自身實施的審計程序和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

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第三節 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

第十五條 如果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必要時,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以便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前任注冊會計師拒絕參加三方會談,或后任注冊會計師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審計意見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四節 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第五節 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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