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流轉稅:征VS不征
頒布時間:2011/11/20 12:12:26
資產重組流轉稅:征VS不征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資產重組不征流轉稅
近日,為明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制定并發布《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文件。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在此之前,今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文件,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包括企業合并和分立、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資產置換等公司資產(含股權、債權等)與公司外部資產或股權互換的活動。
資產重組本質是產權交易
納稅人在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其實質是進行一種類似股權交易的“凈資產”交易,其本質是一種產權交易。
考慮到我國現行稅制對股權交易并不課征任何流轉稅,因此對這種表現為“凈資產”交易的產權交易也應該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這樣更有利于促進企業優化資產存量,使資產在資源配置中能夠得到更順暢的流動,有利于國家對產業布局進行調整和優化。
關鍵是“一并轉讓”
無論是通過合并、分立、出售還是置換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能否獲得免稅待遇的關鍵是滿足“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這個條件,如果不將資產和勞動力等打包一并轉讓,就不符合免稅條件,而應作為資產轉讓繳納流轉稅。
無形資產怎么辦?
51號公告明確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不征稅,但是對于企業同時將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不能說不是一個遺憾。
從理論上說,無形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和實物資產一并轉讓在經濟實質上并無區別,都屬于類似股權交易的“凈資產”交易,其本質也是一種產權交易,也應該歸入不征稅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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