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1996]202號 頒布時間:1996/11/7 12:12:5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1996]202號
頒布時間:1996-11-7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2號文件規定,本文于2012年1月1日起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期,各地反映,飲食店、餐館等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貨物,在征收流轉稅時,地區之間政策執行上不盡一致。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
二、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
三、專門生產或銷售貨物(包括燒鹵熟制食品在內)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應當征收增值稅。
四、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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