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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環辦[2011]117號 頒布時間:2011/12/8 12:12:16

環境保護部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環辦[2011]117號

頒布時間:2011-12-8

發文單位:環境保護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保護部內部審計工作,切實加強對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環境保護部內部審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內部經濟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獨立監督和評價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現經濟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以下所稱內部審計主管部門,是指部機關設立的承擔內部審計工作的部門。

  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承擔內部審計工作的內設機構,稱為內部審計部門。

  第四條 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第五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六條 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保護內部審計部門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二章 審計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 規劃財務司為內部審計主管部門,司內設立內部審計辦公室。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聯系審計署開展審計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部機關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八條 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其工作直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內部審計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內部審計主管部門匯報工作。

  第九條 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不斷提高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審計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審計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十條 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專業人員參加審計工作;按照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可以將部分審計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審計業務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加強后續教育學習,所在單位應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審計及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第十三條 辦理審計事項的內部審計人員,如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第三章 審計職責和職權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主管部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環境保護部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并監督執行;

  (二)配合國家審計機關開展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環境審計等工作;

  (三)對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資產情況進行審計;

  (四)承擔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對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六)對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七)對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完成法律、法規規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各級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審計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報送財政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及執行情況、財務決算報表、財務管理制度等有關文件、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財務活動資料及相關的電子數據;

  (三)對審計中發現違規使用外撥資金的行為,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撥付該外撥資金歸口部門管理的其他資金;

  (四)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發生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以及與審計有關的其他資料、資產,在履行有關報批程序后,對其暫時封存;

  (七)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八)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或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對審計中發現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程序提請移交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審計程序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如下:

  (一)根據本單位中心工作和實際工作需要,擬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二)審計項目實施前,根據審計項目具體情況及時組成審計組,審計組人數應與審計項目工作量相匹配。

  (三)審計組組成后,制定具體審計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目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和審計組人員組成等。

  (四)根據已經批準的審計方案,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審計過程中的工作記錄形成審計工作底稿;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提供的資料由其簽章確認。

  (六)審計終結,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含審計決定,下同),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七)各級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書面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

  (八)將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有關部門。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報告中的審計建議,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執行和落實情況。

  (九)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各級內部審計部門的上級部門提出復審申請;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在未收到回復意見之前,原審計結果仍然有效。

  (十)對審計決定和審計建議執行落實情況,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視情況進行后續審計或審計回訪。

  第十七條 對已經完成全部審計程序的審計事項,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建立審計檔案。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對內部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決定或者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由各級內部審計部門予以處理;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局內部審計管理工作規定》(環辦[1996]6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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