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建設廳 關于印發《遼寧省房地產稅收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5]65號 頒布時間:2005/6/6 12:12:58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建設廳 關于印發《遼寧省房地產稅收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5]65號
2005-06-06
各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建委(城建局、房地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進一步加強我省房地產稅收征管,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的精神,現將《遼寧省房地產稅收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遼寧省房地產稅收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環節的稅收政策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調整后的個人住房稅收政策。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以下簡稱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標準劃分
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不能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住房為非普通住房。
(二)個人轉讓普通住房的營業稅稅收政策
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經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
(三)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的營業稅稅收政策
1.2005年6月1日后,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2.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
(四)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五)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六)個人承受普通住房,繼續執行契稅優惠政策;個人承受非普通住房,從2005年6月1日起,不得減免契稅,遼建發[1999]117號有關減免契稅政策停止執行。
(七)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確保訓整后的營業稅政策落實到位。對擅自變通政策、違反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影響調整后的稅收政策落實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應及時上報省地稅局。
二、關于個人住房權屬變更的管理程序
(一)轉讓方持產權證及復印件、轉讓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協議)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在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場所設立的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并開具《轉讓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同時由受讓方按規定持相關材料在上述征收窗口繳納契稅。如合同簽訂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由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征收稅款。
(二)住房轉讓雙方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具契稅完稅(或減免)憑證和《轉讓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對于未出具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三、關于部門分工及配合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房地產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制度,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
(一)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據國辦發[2005]2 6號文件規定,公布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其中,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通過市級黨報和電視臺向社會公布。各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測算,依據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數據。沒有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數據。
(二)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提供上月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信息。
(三)市、縣規劃管理部門要將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在6月10日之前一次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按月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
(四)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將當月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從房地產管理部門獲得的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予以保密。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四、關于加強管理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等場所,設立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方便納稅人。
(二)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努力改進征繳稅款的辦法,減少現金收取,逐步實現稅銀聯網、劃卡繳稅。由于種種原因,仍需收取現金稅款的,應規范解繳程序,加強安全管理。
(三)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要定期將從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的權屬登記資料等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
(四)對于房地產管理部門配合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財稅部門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五)各市地方稅務部門要積極參與本地區房地產市場分析監測工作,密切關注營業稅稅收政策調整后的政策執行效果,及時做出營業稅政策調整對本地區的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的評估報告,并將分析評估報告按季上報省地稅局。
(六)各市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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