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1]39號 頒布時間:2011/10/12 12:12:08
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1]39號
頒布時間:2011-10-12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2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簡稱貿易外匯改革)試點。為積極有序推進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規范貿易外匯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見附件1),自試點之日起施行。
二、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暫停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含網上核銷子系統)、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貿易進口付匯監管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輔助軟件。
三、對試點地區企業的下列業務,按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且截至該日尚未核銷的出口業務,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銷的出口業務,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應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將出口收匯已核銷信息傳送稅務部門。
按照《關于進口付匯核銷歷史業務清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0]130號)規定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的業務,自試點之日起,相關企業不再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上述歷史業務納入總量核查。企業存在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ǘ楸U显圏c與非試點地區貨物出口報關業務銜接,試點期間,企業辦理貨物出口報關手續時仍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外匯局仍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向企業發放出口收匯核銷單。待貿易外匯改革全國推廣時,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ㄈ┏隹谑杖氪娣啪惩鈽I務按照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關法規以及試點法規辦理,企業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境外賬戶收支及余額情況。
(四)自試點之日起,企業新發生的貿易信貸業務無需辦理貿易信貸登記,已發生但尚未完成的貿易信貸業務無需辦理貿易信貸收付匯額度單筆確認申請、注銷登記等手續;試點地區外匯局暫停辦理貿易信貸登記核準有關業務。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辦理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外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四、試點期間,對同時涉及試點與非試點地區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試點地區的B、C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由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試點法規規定的材料后,出具《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其中對B類企業,暫由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實施電子數據核查。試點地區的A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非試點地區現行出口收匯有關規定和A類進口企業適用措施辦理。不在“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試點地區企業,不得直接在試點和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非試點地區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的B、C類企業和不在“進口單位付匯名錄”內的進口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由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根據現行規定審核后,按照試點法規規定樣式出具《登記表》;其中出口收匯業務由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扣減企業相應出口可收匯額;進口付匯業務按照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規定審核企業相關材料。非試點地區的其他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按試點地區A類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ㄈ⿲ι鲜鰬獞{《登記表》辦理的業務,銀行審核紙質《登記表》并在《登記表》上簽注收付款金額、日期、加蓋業務印章后,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無需登錄相關系統核實或簽注《登記表》電子信息。
。ㄋ模┰圏c地區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非試點地區銀行無需為其辦理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試點地區銀行應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ㄎ澹⿲ι鲜霎惖剞k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企業應當向銀行如實說明自身所在地區、名錄及分類情況。企業違反規定辦理業務的,由外匯局根據相關規定處罰。
五、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在試點前組織完成轄內企業名錄清理和檔案維護工作:
。ㄒ唬┨崆敖M織轄內企業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收支確認書》)簽署工作。
。ǘ┯2011年11月14日前,將轄內符合下列條件的“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企業清單(包括企業代碼、外匯局代碼,并注明是否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電子表格形式上報總局核銷改革辦公室(tradebus@mail.safe,下同),由總局統一導入監測系統:
1.在本通知下發前已提交《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的“進口單位付匯名錄”內企業,且對《收支確認書》內容無異議的。
2.已辦理出口單位備案登記的“進口單位付匯名錄”外企業或已取得《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的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于2011年11月11日前向外匯局提交了《收支確認書》的。企業未在2011年11月11日前提交《收支確認書》的,不納入總局一次性導入監測系統的名錄企業范圍,由所在地外匯局在企業提交《收支確認書》后將相關名錄信息逐筆錄入監測系統。
。ㄈ┢髽I在12月1日試點開始前申請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登記及出口單位備案登記或相關變更登記的,仍按原規定辦理。試點地區外匯局應同步更新監測系統的企業名錄信息。
。ㄋ模┰2011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間,試點地區外匯局應登錄監測系統,進一步核實、修正已導入的企業名錄信息,補全相應企業檔案中的關鍵要素,并按照《操作規程》,設置相應的特殊標識。對在2011年12月1日前有進出口或貿易收支業務發生的企業,可不實行“輔導期”管理。
六、對試點地區按照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規定確定的B、C類企業,試點地區外匯局應當按照試點法規,盡快重新進行分類考核,并及時對外發布分類信息。新的分類信息發布前,按照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規定確定的B、C類企業,自試點之日起,暫按照試點地區A類企業適用措施辦理業務。
七、試點地區分局應當高度重視、統籌安排,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貿易外匯改革的重大意義,成立以分局局長任組長的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負責轄內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協調相關部門積極支持配合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包含業務和技術人員,負責轄內改革試點實施、政策宣傳解釋、業務處理和技術支持以及信息反饋等具體工作。請在2011年10月20日前,將本分局的改革試點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通過電子郵件上報總局核銷改革辦公室備案。
。ǘ┳龊眯麄骱团嘤。
1.采取適當形式做好貿易外匯改革試點的對外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改革試點進展情況,引導銀行、企業盡快熟悉改革的思路和相關政策措施。
2.設立政策和業務咨詢電話,咨詢電話號碼應向轄內銀行和企業公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將咨詢電話號碼及聯系人名單通過電子郵件上報總局核銷改革辦公室備案。各分局應指派專人接聽咨詢電話,耐心、細致地做好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并認真做好電話記錄備查。
3.在總局的統一部署下,對轄內支局、銀行以及企業開展培訓,確保其對政策理解和執行到位,并能夠熟練操作和規范使用監測系統。
。ㄈ┰圏c前準備好新的行政許可業務印章。總局批準試點地區分局啟用“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監管章”,由分局或商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組織刻制一枚該印章。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外匯局在為企業辦理業務時,應在有關紙質材料上加蓋該印章,相關業務印章刻制和管理要求見附件2.
。ㄋ模┰圏c期間,按照試點法規,完成名錄登記、非現場監測、現場核查、分類管理、綜合分析等各項管理措施的試點工作,全面使用監測系統各項管理功能,積極探索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方式方法。
(五)試點期間,根據貿易外匯管理方式轉變的要求,積極嘗試業務流程再造,按照現場業務處理、非現場監測、現場核查、綜合分析等業務環節以及分級授權的內控管理要求,因地制宜設置貿易外匯管理的科室和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圏c期間,定期向總局反饋試點情況,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對試點中發現的問題要積極研究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案和政策建議。
八、非試點地區外匯局要認真學習貿易外匯改革相關政策,關注試點工作情況,在改革全國推廣前,積極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ㄒ唬┮龑л爟绕髽I盡早簽署《收支確認書》。
(二)于2011年11月14日前,將轄內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況的名錄企業清單上報總局核銷改革辦公室。
(三)根據轄內企業提交《收支確認書》的情況,結合同期企業申請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登記及出口單位備案登記或相關變更登記的情況,及時更新監測系統中的企業名錄信息。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
2.業務印章刻制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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