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稅發[2001]89號 頒布時間:2001/8/5 12:12:3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稅發[2001]89號
頒布時間:2001-8-5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適應具體會計準則逐步取代分行業財務制度后稅收管理出現的新情況,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對企業的廣告、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等費用支出加強了審核管理。為適應特殊行業或企業的需要,根據84號文件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廣告協會對企業廣告支出情況進行了抽樣調查,現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作以下調整:
一、自2001年1月1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二、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主義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五、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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