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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通知

財稅字[1998]45號 頒布時間:1998/3/4 12:12:3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通知

 財稅字[1998]45號

 1998-03-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考慮到我國糧食類白酒的生產現狀和廣告宣傳費列支的具體情況,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為加強糧食類白酒的稅收管理,合理引導酒類消費,保證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決我國白酒生產耗糧較大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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