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外貿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及財務核算有關問題的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 頒布時間:2011/12/15 12:12:02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外貿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及財務核算有關問題的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
發文日期:2011-12-15
現將外貿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及財務核算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外貿企業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并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沒有生產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二、關于外貿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等相關規定,外貿企業應按照下列要求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主表”)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以下簡稱“附表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以下簡稱“ 附表二”):
(一)外貿企業出口銷售額應填入“主表”的第9欄“免稅貨物銷售額”中。
(二)外貿企業用于出口而采購貨物取得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入“附表二”的第24欄中,相應數據不得填入“主表”的第12欄及“附表二”的第二項“進項稅額轉出額”的各欄中。
(三)外貿企業購進貨物發生了內銷或視同內銷的,其相應的23、24、25欄數據不作調整,應使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或《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予以抵扣,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列在“附表二”的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同時在“主表”第12欄中填列。
(四)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以及進項金額乘以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轉成本部分只進行賬務處理,不在“主表”、“附表一”及“附表二”中體現。
三、關于外貿企業財務核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等相關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如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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