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大地稅函[2009]18號 頒布時間:2009/2/16 12:12:09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大地稅函[2009]18號
頒布時間:2009-2-16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各基層局: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審核認定問題
匯算清繳期內,各征收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根據企業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B類)》主表和《稅收優惠明細表》的減免稅附列資料,核實所屬行業、當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等有關指標,進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確定其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對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額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通知納稅人重新申報,補繳已計算的減免稅額。
二、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是否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
核定征收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安置殘疾人企業的從業人數確定問題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指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從業人員平均計算。計算時,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安置殘疾人企業在職職工總數應按與企業有任職或受雇關系的員工人數計算。
四、關于終止經營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是否進行清算的問題
企業終止經營活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進行股權轉讓、置換或減資等行為,只是資產和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未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持續性的,不需計算企業清算所得;但對股權轉讓、置換形成的所得,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關于企業采取實報實銷方式支付員工取暖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對未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05]76號)規定發放取暖費補貼的企業,實報實銷的取暖費金額在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的補貼標準內的部分,計入職工福利費,按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六、關于集團公司支付下屬公司職工安置費的稅務處理問題
下屬公司因改組改制等原因解體,集團公司按規定標準向接收安置職工的其他下屬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下屬公司收到的一次性安置費屬于應稅收入,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關于財政撥付款項的征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中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僅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外,對我市企業取得的財政撥付款項,不論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大連市財政局轉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財政廳〈關于企業取得財政撥付款項計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稅發[2005]81號)停止執行。
八、關于企業經營用房屋發生裝修費用的稅務處理問題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對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或無租使用他人房屋生產經營發生的裝修費用支出,可視同長期待攤費用,自裝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期限不得低于5年。企業2007年以前發生的經營用房屋裝修費用支出的稅務處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九、關于安置殘疾人企業的工資加計扣除問題
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加計扣除工資的具體標準,應按統計部門確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和范圍執行,但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規定的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支出,不得作為加計扣除的工資基數。
十、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改造資產損失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因政策性搬遷改造而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從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中扣除,在形成資產損失的當年報稅務機關審批。未在形成資產損失的當年報稅務機關審批的,其發生的資產損失不允許從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中扣除。
十一、關于開辦費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支出,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出臺新的規定之前,暫按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不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開辦費中,如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應按照稅法規定執行,即此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
以前年度按5年稅前扣除的開辦費余額可以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
十二、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問題
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出臺新的規定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應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二)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業務宣傳費,指未通過媒體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廣告性支出,并取得能夠證明該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
十三、關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問題
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和合理預計凈殘值,計算折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企業2007年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應繼續按原有規定執行。
十四、關于辦公通訊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企業根據其自身的相關規定發放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薪金,按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規定處理。《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稅發[2003]210號)第四條關于辦公通訊費用稅前扣除標準的規定停止執行。
十五、關于職工教育經費以前年度結余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不足部分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5%以內在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的,如果改變用途,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十六、關于準備金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應在損失實際發生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十七、關于企業跨年度補發工資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執行。對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支付本企業任職或受雇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按實際發放數在所屬年度據實扣除。對企業按其規范的工資分配制度規定,確屬應計入并已計入到當期成本費用的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等相關聯的工資薪金,在匯算清繳期內發放的,可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工資薪金的提取,以減少或逃避當期稅款為目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允許在提取年度稅前扣除。
十八、關于企業因經營需要購買高爾夫會員證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購買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高爾夫會員證支出,按預計的受益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稅前扣除,每年扣除時按照“業務招待費”扣除規定執行。
十九、關于企業差旅費補助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補助支出準予稅前扣除。企業應建立相應的差旅費補助制度或辦法,補助標準可在參照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經營情況,由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執行。
二十、關于查賬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成本費用核算不實的稅前扣除問題
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費用和接受勞務應按規定取得真實、合規憑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其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
二十一、關于企業同時從事養殖和農產品初加工項目的優惠政策適用問題
對既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又同時從事農產品初加工項目的企業,應分別核算其養殖項目所得和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所得,養殖項目所得按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不能準確核算養殖和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收入、成本和費用或所得劃分不清的企業,一律按養殖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二、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問題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各基層局要準確把握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適用企業范圍、研究開發活動的內容和范圍、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具體內容,對申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報送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發現企業報送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通知其補充資料;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其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對不符合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規定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通知企業重新申報,調增已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補繳企業所得稅。
各基層局要嚴格區分允許稅前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允許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的范圍,允許稅前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應按《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規定執行,允許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除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外,對企業發生的下列符合研究開發活動范圍的費用支出也不得稅前加計扣除:
1.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儀器、設備、房屋等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不含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3.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4.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5.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企業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在職人員,不包括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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