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企[2003]646號 頒布時間:2003/4/12 12:12:26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企[2003]646號
2003-4-12
一、納稅人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如剩余租賃期和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均超過五年,按五年平均扣除。
二、對實行住宅取暖補貼辦法改革試點區縣的納稅人,其參照有關區縣政府制定的行政機關住宅取暖補貼標準,發放的住宅取暖補貼,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實行定率征收的房地產企業,其收入應包括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五、納稅人訂購《人民日報》、《北京日報》和《求是》、《前線》雜志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六、廣告企業執行定率征收,其收入2003年度暫按如下掌握,即“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費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七、根據北京市財政局等單位《關于印發〈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03〕208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比照京財稅〔2003〕2082號文件規定的比例支付給職工的自采暖補貼及附加補貼,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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