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勞務派遣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津地稅企所[2010]6號 頒布時間:2010/8/27 12:12:04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勞務派遣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津地稅企所[2010]6號
2010-8-27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直屬局、納稅服務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勞務派遣單位有關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務派遣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勞務派遣企業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ǘ﹦趧张汕财髽I依法與接受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雇傭關系。
。ㄈ﹦趧张汕财髽I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福利、上繳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下同)和住房公積金。
二、收入的確認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代收轉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下同)確認收入。
三、關于營業稅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憑證
勞務派遣企業在計算營業稅時允許扣除的范圍包括: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上交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為被勞動者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憑證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扣除憑證。
四、工資、保險和三項經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一)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合理的工資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可以稅前扣除。用工單位不得稅前扣除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各項費用。
(二)勞務派遣企業應為每個被派遣勞動者獨立開設銀行賬戶,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貨幣形式的報酬,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轉賬方式支付的方可稅前扣除。
。ㄈ﹦趧张汕财髽I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和標準據實列支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可以稅前扣除。
五、發票開具問題
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應全額開具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在同一張發票中注明。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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