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規定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1/1/31 12:12:08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基層局:
現將《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規定
一、關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業分包業務確定收入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向外進行項目分包時,分包收入額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應當全額作為“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出包工程未取得全額發票的費用預提的規定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預提金額應當以企業全部出包合同金額作為計算基數,但已取得發票的金額與預提金額之和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
三、關于確定租金收入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該日期是確認租金收入的最終日期,如承租人在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應付租金日期之前支付租金,應當按照實際取得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如果按照合同規定,租金未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也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按照上述規定確認租金收入的實現,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是否適用政策性搬遷政策的規定
核定征收企業如能清晰核算因政策性搬遷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拆遷成本、費用等,可與查賬征收企業一樣,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關于支付給投資者等個人資產使用費用所得稅處理的規定
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所發生的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確屬租賃性質,應當憑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和租賃業發票,允許稅前扣除租賃費用,其他個人費用一律不允許稅前扣除。
六、關于租賃經營發生的水電費等費用支出稅前扣除的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租賃場地經營所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水電費支出,憑能夠證明該支出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如:租賃合同、出租方的業戶電費、水費分配表、電業局、自來水公司開具出租方名頭當期發票復印件、出租方開具給承租企業的繳納電費、水費收款收據等),并以轉賬方式支付給出租方的,允許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七、關于普惠制教育培訓取得政府相關部門支付的培訓費收入征稅的規定
普惠制教育資格由大連市教育局認定,認定企業為特殊人員開展專項培訓,待培訓人員考取資格證后,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向認定企業支付培訓費收入。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取得政府相關部門支付的培訓費收入,屬于企業的培訓收入,應當按照規定并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政策執行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內。
九、企業業務真實發生但未及時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并已在當期進行會計處理的成本費用,如果在匯算清繳期內取得合法憑據的,可以在當年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如果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當在取得合法憑證的年度稅前扣除。上述有關成本費用的處理,不得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十、關于企業為員工報銷社會學歷教育和在職學位教育費用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范圍,應當按照《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規定執行。企業職工參加社會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當由個人承擔,不屬于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開支范圍,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一、關于財產損失審批及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土地使用權、軟件等無形資產損失,應當按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大地稅發〔2010〕4號)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屬于企業自行計算的資產損失,可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二、關于既是高新技術企業又是軟件企業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
對于經認定屬于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同時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應當按照25%的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減半征稅。
十三、關于企業防暑降溫費用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向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以及一次性發放的茶葉、食糖等物品,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憑相關支出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按照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扣除。企業在工作現場為職工勞動保護發放的防暑降溫飲品、用品,憑相關支出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稅前可據實扣除。
十四、關于勞務工工資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單位雇傭勞務工,應當簽訂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務合同,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勞務工的全部勞務費用,并憑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真實、合規勞務合同和發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勞務工所發生的其他工資性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勞務工不屬于與企業有任職或受雇關系的員工,勞務費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
十五、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和《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2010年7月1日以后)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大連市工會經費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代征,按照規定向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的企業,在新規定出臺之前,可憑《稅收通用繳款書》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六、關于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形成虧損的處理規定
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形成的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十七、關于企業補交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以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向相關部門補交以前年度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費用,可以憑相關費用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在實際交納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向相關機構交納的以前年度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憑相關費用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按照所補交年度的工資總額和所補交年度規定的扣除比例計算扣除限額,在實際交納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述處理應當以企業具有合理理由且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作為前提。
十八、關于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規定
除另有規定的,企業清算期間,停止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清算所得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十九、關于既是軟件生產企業又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適用規定
既被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又被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企業類型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執行,一經選定,不得隨意改變。
二十、關于政府收費滯納金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稅收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除稅收滯納金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征收的滯納金,憑相關支出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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