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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

財會[2012]2號 頒布時間:2012/1/21 12:12:49

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

財會[2012]2號

頒布時間:2012-1-21

發文單位:財政部 證監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專員辦,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精神,根據注冊會計師行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財政部、證監會決定對《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中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調整,有關修訂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修訂為:依法成立5年以上,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限連續計算。

  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修訂為: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的統一。

  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修訂為:注冊會計師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冊會計師的年齡均不超過65周歲。

  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修訂為: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

  第一條第二款第五項修訂為: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萬元。

  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修訂為: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于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本項所稱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均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相關收入。

  第一條第二款第七項修訂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第一條第二款第八項及其他要求繼續執行。

  第一條增加第五款: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具備申請條件。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證券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于500萬元。

  第二條增加第四款:屬于最近3年內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合伙人會議決議、合伙人情況匯總表、合伙協議和轉制批準文件。

  第三條標題修訂為“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和轉制”。

  第三條增加第三款: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并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轉制前因執業問題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事務所承擔。

  第三條增加第四款: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二)自設立第二年起,業務收入應當不少于3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150萬元。

  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訂為: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后附的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第六條第二款修訂為: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條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證券業務,并應當自出現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詳見附表11,一式2份)。兩年內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視為不具備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條件。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并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2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第六條增加第十款: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支持業務工作和管理活動。存儲業務工作、客戶資料的數據服務器和信息技術應用服務器應當架設在中國境內,對服務器的訪問以及相關數據調用應當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第六條增加第十一款: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業務的合伙人簽字。

  第七條第一款修訂為:本通知所稱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盈利預測審核、內部控制審計、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核等業務。

  第七條第五款修訂為: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經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基本情況表》,并應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前述各項要求,逾期未達到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許可證。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訂。

   財政部證監會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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